為加強扶貧工作隊員管理,充分發揮駐村扶貧工作隊員作用,近日,昌寧縣出臺了《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召回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了九種扶貧工作隊員應召回的情形:一是因工作調動、自動離職或辭職辭退的;二是因健康原因不能健康履職的;三是能力素質不高,不能勝任脫貧攻堅任務的;四是作風不實,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干部群眾意見大的;五是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六是季度綜合排名全縣末5位的;七是每季度在崗工作時間(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八是違紀違法受到處理的;九是縣級主管部門、鄉(鎮)聯席會議辦公室、村(社區)總支委員會及村民委員會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的。根據不同情形,對召回的駐村工作隊員采取正常調整、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免職撤換6種處理措施。
此外,駐村扶貧工作隊員被召回除影響個人評先評優、提拔使用外,對派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縣駐村扶貧工作隊總隊長及副總隊長年度綜合考核成績將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并取消評優資格。駐村扶貧工作實績作為職務升降、職稱評聘、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據;受表彰的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
據悉,2016年,昌寧縣經嚴格按程序、按要求層層選派出252名扶貧工作隊員組建42支駐村扶貧工作隊駐村開展扶貧攻堅工作。在派駐的工作隊員中,機關工作人員126名,企事業單位人員126人;有中共黨員171人,處級干部4名,科級干部121名;42名隊員擔任隊長兼村(社區)第一書記,42名農業科技人員分別派駐42個村,為開展精準扶貧打下基礎。年初,昌寧縣出臺《駐村扶貧工作隊管理辦法》,對工作隊及隊員的職能職責、日常管理、考核獎懲等都有明確規定,《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召回辦法(試行)》的出臺,進一步強化了駐村扶貧工作隊員的管理,為工作隊員嚴格在崗在位、高效履職提供保障。
同時,昌寧縣及時啟動對全縣13鄉鎮扶貧攻堅的專項巡查工作,由縣紀委書記任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下設4個巡查工作組開展巡查。巡查覆蓋13個鄉鎮、42個村民委員會、47個異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和42支駐村扶貧工作隊252名隊員。巡查內容包括扶貧工作機構、工作機制的建立及開展“掛包幫”“轉走訪”工作情況,工作進度、項目推進情況,工作隊員到位和工作情況,執行作風、紀律規定等情況。目前,巡查工作已全面完成,42支駐村扶貧工作隊252名隊員全部到位。(李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