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栗坡縣制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
該《規定》指出,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為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依法履行出庭應訴義務,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副職領導出庭參加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委托有關業務工作人員和律師出庭應訴,但不得安排律師單獨出庭。
《規定》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件;案情復雜,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本縣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縣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未依法應訴、舉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未及時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其他應該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