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責任追究,滄源縣出臺了《滄源佤族自治縣領導干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全縣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能念起了“緊箍咒”。
該《辦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對全縣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上級的決定、決議不認真貫徹落實,以及不履行或履行法定職責不到位的”等6項不作為情形,“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或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向社會公開承諾的事項無特殊原因沒有做到的”等12項慢作為情形,“違反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等10項亂作為情形納入了責任追究范圍。適用對象為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責任追究種類。包括: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黨紀政紀處分。對上述責任追究種類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該《辦法》對于治理機關工作人員為官不為不僅是一種制度層面的約束,更是約束其行為的一把“令箭”,將有效推進全縣領導干部執行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