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關于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正式出臺,全面啟動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工作,推動巡察工作向縱深發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意見》提出,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常委會研究巡察工作和黨委“五人小組”聽取巡察情況匯報機制。黨委“五人小組”要在每輪巡察結束后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巡察情況匯報,黨委常委會要定期、不定期聽取巡察工作匯報,研究巡察工作。制定并逐步完善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加強向同級黨委及主要負責同志的請示匯報;定期、不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和專題會議,研究制定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安排;及時聽取巡察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難點重點問題;負責對巡察組、巡察辦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意見》明確規定,州(市)、縣(市、區)黨委是組織開展巡察工作的責任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同級紀委、組織部分管領導和巡察辦主任擔任。州(市)黨委建立3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縣(市、區)黨委建立2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從紀檢、組織人事、審計、政法等部門選取政治素質好、熟悉黨務工作、敢于和善于發現問題的干部進入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補充。
每年開展不少于三個輪次的巡察工作。原則上,州(市)黨委對縣(市、區)的巡察時間為一個月,對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20天;縣(市、區)黨委對鄉鎮(街道)的巡察時間為20天,對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15天。領導班子成員、干部職工人數較少的,可適當縮短巡察時間。
此外,《意見》兼顧不同州(市)、縣(市、區)具體情況,為各州(市)、縣(市、區)建立巡察制度、開展巡察工作預留了一定的操作空間,并將巡察成果作為派出巡察組的黨委議事決策、處理問題,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紀律審查,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參考和依據。
目前,云南省楚雄、西雙版納、德宏、昭通等州(市)以及大理州賓川縣,曲靖市馬龍縣、陸良縣,玉溪市澄江縣,西雙版納州勐臘縣等已經成立巡察機構,開展巡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