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肅組織紀律,加強和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近日,龍陵縣制定出臺《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制度》,切實把領導干部外出紀律立起來、嚴起來。
明確報備重點。即現任處級領導(含保留、享受縣處級待遇干部)和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縣委及縣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外出是指領導干部離開本縣行政轄區進行公務活動或私人活動。
嚴格報備要求。縣委書記、縣長外出按有關規定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其他縣處級領導干部外出須經班子主要領導同意后向縣委書記請示報告。各鄉鎮黨委書記外出須提前1天向縣委書記請示報告;縣委各部委、各人民團體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外出經分管領導同意后,須提前1天向縣委書記請示報告。各鄉鎮長外出須提前1天同時向縣委書記、縣長請示報告;縣級國家機關各辦局黨政主要領導外出經分管領導同意后,須提前1天同時向縣委書記、縣長請示報告。
規范報備程序。領導干部外出報備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向縣委書記、縣長請示報告同意后,如實填寫《龍陵縣領導干部外出報備情況表》送縣委辦、縣政府辦備案。報備內容主要包括外出人員姓名、事由、時間、地點,外出期間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以及縣級分管領導和縣長、縣委書記的意見。
嚴明報備紀律。對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請示報告的領導干部,第一次發現進行通報批評,第二次發現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嚴肅查處。(高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