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紀委印發了《保山市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內設機構調整工作方案》,正式啟動了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工作。該方案對改革工作的原則和要求、機構設置、時間安排、方法步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明確規定每個縣(市、區)均設10個內設機構,改革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
方案要求,縣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黨章規定的職責,落實“轉職能、轉作風、轉方式”的要求,在內設機構調整中把更多的機構和力量集中到監督執紀問責主業上。堅持內涵式發展,不增加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堅持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堅持問題導向,立行立改。一是消除“一人一室”的現象。二是機構調整中,不得挪用、拆借派駐(派出)紀工委的行政編制數來充抵機關編制數。三是縣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全面履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賦予的職責,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責任。各內設機構職責應邊界清晰、互不交叉。四是內設機構調整時,應優先增加從事監督執紀問責的機構、人員編制比例配備,調整后要實現中央紀委關于“紀檢監察室人員原則上不少于機關人員總數的30%,從事監督執紀問責主業部門人員原則上不少于機關人員總數的60%,鼓勵將更多的人員力量配置到監督執紀問責主業上”的要求。
同時,縣(市、區)紀委監察局參與的各類議事協調機構要清理減少到15個以內。五是加強一線力量。縣級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必要時可以兼任室主任,調整后的領導職數不得超過原有領導職數。(楊新華 趙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