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出臺約談暫行辦法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監督管理

發布時間:2016-05-18 08:09:11   來源:玉溪市紀委

近日,玉溪市紀委監察局制定出臺《玉溪市紀委監察局紀檢監察干部約談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對全市紀檢監察干部的教育、監督和管理。

什么是約談,分為哪幾種?

《辦法》所稱的約談,是針對約談對象履職情況及存在問題,由玉溪市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成員采取談話的方式了解情況、指導督促工作、警示提醒和告誡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    

《辦法》明確,約談分為工作約談、警示約談和誡勉約談,根據情況可采取個別或集體約談兩種方式進行。

由誰來約談,約談對象是哪些人?

“約談人是市紀委主要領導,市紀委監察局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干部監督室根據需要參與約談。”“談對象是市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成員、市紀委委員、市紀委監察局干部、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各縣區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成員。”《辦法》對約談人和約談對象作了明確。并規定,市紀委書記約談市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成員、市紀委委員、市紀委監察局機關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和縣區紀委監察局主要負責人,也可委托市紀委副書記或市監察局副局長約談。市紀委副書記或市監察局副局長根據分工約談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縣區紀委監察局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也可委托其他市紀委常委約談。其他市紀委常委根據分工約談市紀委監察局相應委部室干部。

什么情況需要約談?

工作約談,主要是了解掌握情況、指導督促工作、傳導責任和壓力、聽取意見建議。約談內容包括:對約談對象所在部門、單位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情況需要了解或督促的;對約談對象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情況需要了解或督促的;對上級部署的工作任務和領導交辦、指示、批示事項需要督辦完成的;對約談對象所在部門和單位切實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需要督促的;在各項檢查、各種考核中發現一般性工作問題需要督促整改落實的;需要聽取約談對象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建議的;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警示約談,主要是針對單位和個人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進行提醒教育、端正認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進行警示約談: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不到位的;對所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敷衍應付、進展遲緩、不能如期完成任務的;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實施辦法不力的;在紀律、作風、廉潔紀律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主管、分管、聯系單位領導干部發生輕微違規違紀問題的;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管理不嚴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上班無故遲到、早退,擅自脫崗、離崗和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的;應當警示約談的其他情形。

誡勉約談,主要是針對發現的一般性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進行誡勉約談:對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情況監督檢查不力的;對聯系縣區、部門和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監督缺位,措施不力,導致發生嚴重違紀問題的;對管轄范圍內的紀檢監察干部問題線索或發生的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對依規依紀安全辦案工作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不力,造成一定影響的;在遵守辦案紀律、保密紀律等方面出現問題,情節輕微的;作風漂浮、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平庸無為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工作失誤的;應當誡勉約談的其他情形。

約談按什么程序進行?

首先,約談決定作出后,由干部監督室下達《約談通知書》,告知約談對象約談的時間、地點和需要準備的有關材料。

隨后,由約談人按照要求對約談對象進行談話,內容有三項,一是約談對象向約談人如實報告約談事項的具體情況、陳述有關問題等。二是約談人聽取陳述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要求。三是約談對象對約談人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確表態。

最后,約談對象在約談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陳述材料和整改措施報干部監督室。

約談問題如何監督落實?

干部監督室對約談對象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能說清楚問題并且完成整改的,作了結處理;對不能說清楚問題的,責令約談對象作補充說明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態度不端正,整改不積極、敷衍應付或拒不整改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同時進行問責;對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欺騙組織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發現約談對象涉嫌嚴重違紀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落實約談制度有什么硬性規定?

為確保約談工作取得實效,《辦法》規定,約談及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委局年度業務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