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督“監督者”?如何防止“燈下黑”?日前,文山州紀委出臺了《文山州紀檢監察干部監督暫行辦法》,畫牢監督坐標系,織密紀律籠子,強化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使監督者受到更有力的監督。
該監督辦法適用于州紀委機關、派出(駐)機構、州直部門紀檢監察干部及縣(市)紀委班子成員,對嚴格遵守和執行黨章、黨紀黨規、國家法律法規和辦案紀律以及作風建設等7種情形進行監督。在監督方式上,除每年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排查、專項檢查、約談警示、年終民主測評外,明查暗訪將成為監督常態,對州紀委機關,每月進行一次明查暗訪,對州級有關部門紀檢組織每季度進行一次明查暗訪,對縣級紀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明查暗訪。對發現問題的,一律嚴肅處理,并將其將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嚴管就是厚愛、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辦法的出臺,讓監督者更嚴格地接受監督,抓紀律建設一刻也不放松,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管理空白,從而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反腐“鐵軍”,也是對踐行“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的積極探索和實踐……文山州紀委干部監督管理室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