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抽調期間因有2天有事,沒有按照要求向委局的分管領導及干部室匯報,也沒有向抽調單位請假,違反了委局抽調干部管理的相關規定,給單位抹黑了,深感對不起紀檢監察干部這個稱號,對不起領導及各位同仁,特此在會上做出檢討,愿意接受委局機關給予的處理……”這是區紀委監察局一名抽調干部近期在全委局機關大會上作出的一次檢討。
近年來,紅塔區紀委監察局在加強自身建設上下功夫,不僅強化了委局機關及派出機構考核辦法、建立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制度,還根據工作需要建立了《紅塔區紀委監察局抽調干部管理規定》,加強對委局機關抽調干部的管理和監督。
明確抽調人員和抽調時限。為配合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由區委、區政府成立的相關領導機構或專項工作主責部門抽調的區紀委監察局工作人員,且被抽調出區紀委監察局工作(含駐村干部)1個月以上的工作人員。抽調干部每次被抽調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駐村干部按規定時間執行)。如確實需要延長抽調時間的,須在本次抽調時間到期前半個月向區紀委干部室報告,由區紀委干部室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同意后方可延長抽調時間,延長抽調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嚴格抽調人員審批權限及程序。抽調干部審定工作由區紀委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把關,干部室具體組織實施。特殊情況下,因工作緊急需及時抽調干部,經區紀委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可先派抽調對象就位,再由干部室辦理相關手續。
強化抽調干部的責任管理。被抽調干部在抽調期間實行區紀委監察局和抽調單位雙重管理,以抽調單位管理為主,抽調干部的每月考勤必須在下月1-3個工作日內,加蓋抽調單位公章后交所在室或派出紀工委,并報區紀委干部室。區紀委干部室要定期、不定期的看望抽調干部,適時了解抽調干部的履職情況。
嚴明抽調干部的責任考核。被抽調干部因公出差,抽調單位應向區紀委干部室通報;被抽調人員因私請假,應向抽調單位請假,同時向區紀委干部室、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假,因私請假并離開紅塔區的,還應填報干部外出報備表。抽調工作結束后,被抽調人員應執抽調單位的書面考核鑒定意見書(表),報區紀委干部室備案,作為被抽調人員獎罰、評先評優、任職、年度考核的依據。在抽調期間發生違法相關紀律規定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內部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當年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限時調離區紀委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