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積極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改革

發布時間:2016-08-09 07:29:18   來源:普洱市紀委

上半年,普洱市紀律檢查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認真貫徹中央紀委和省紀委、市委部署要求,按照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狠抓體制機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深入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改革。

認真組織縣鄉紀委換屆工作。認真組織、超前謀劃、整體推進縣(區)、鄉(鎮)紀委換屆工作,出臺《關于做好縣(區)、鄉(鎮)紀委換屆工作意見》,指導縣(區)、鄉(鎮)紀委換屆。積極探索對鄉(鎮)紀委書記的資格提名審查,對鄉(鎮)紀委書記人選工作經歷、家庭成員、個人德能勤績廉等基本情況,逐一審核,認真把關,為選優強配基層紀檢干部把好入口關。目前,全市縣、鄉紀委換屆工作已全部完成,各縣(區)配備紀委委員21名(西盟縣19名),常委9名,各鄉(鎮)配備紀委書記1名、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專干1名,紀委委員5—7名。

推進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省紀委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普洱市紀委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調整工作的方案》,對行政編制數在30人以下的單位,內設機構按照“5+N”模式設置,“5”為辦公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同時采取“+N”的辦法增設紀檢監察室,但內設機構不超過7個;對編制數超過30人以上的單位,內設機構按照“7+N”模式設置,“7”為辦公室、組織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同時采取“+N”的辦法增設紀檢監察室,但內設機構不超過10個。目前,各縣(區)紀委已完成內設機構調整工作,全市10個縣(區)調整前內設機構為96個,調整后92個,平均每個縣(區)內設機構數為9.2個。調整后,平均每個縣(區)紀委監察局有7.4個內設機構從事監督執紀主業,占內設機構平均數9.2個的80.4%。從事監督執紀主業的行政編制數由原來的平均14人增加至26.7人,占機關行政編制平均數的85.6%。內設機構調整改革后直接從事監督執紀主業的機構和行政編制數均超過總數的80%,監督執紀力量大幅增強。

開展市、縣級紀檢監察機關議事協調機構再清理。在2014年清理紀檢監察機關參與的領導小組、協調小組、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的基礎上,按省紀委關于清理整改紀檢監察機關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的要求,市紀委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對紀檢監察機關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清理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的通知》,對近年來繼續參與或保留的議事協調機構進行再次清理。市紀委、市監察局繼續保留或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從18個減少到15個,各縣(區)紀檢監察機關繼續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保留在15個以內。

建立健全容錯免責和澄清保護機制。為破除在一些黨員干部中存在的怕失敗、怕出錯、怕擔當、怕誣告陷害的思想和不敢闖、不敢試、不作為、慢作為等現象,營造積極向上、改革創新、大膽履職、敢于擔當、風清氣正的從政環境,市委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容錯免責和澄清保護機制支持改革創新履職擔當的實施意見(試行)》,探索建立健全容錯免責和澄清保護機制,支持黨員干部改革創新履職擔當。

建立紀檢監察干部“八小時外”監督管理新模式。出臺《普洱市紀檢監察干部“八小時外”監督報告制度(試行)》,通過定期報告 “八小時外”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家風和遵守社會公序良俗等情況,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管理,實現監督內容“入微貼心”、監督方式“方便快捷”、監督對象“延伸基層”、監督措施“分類處置”,體現了嚴管厚愛和自身監管的全覆蓋。

出臺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的精神,規范縣(區)紀委書記、副書記,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市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工作,制定出臺《縣(區)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提名考察辦法(試行)》《市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

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緊緊扭住監督執紀問責、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轉變理念思路,改進工作方式,注重抓早抓小,推進“四種形態”的實踐。上半年,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共處置問題線索285件,其中,談話函詢119件,占線索總數的41.75%,談話函詢數量大幅增長。給予黨政紀處分的90人中,輕處分37人,占61.7%;重處分23人,占38.3%;移送司法機關1人,組織處理13人。

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堅持把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貫穿到反腐倡廉各個領域,出臺《普洱市開展“強監督、嚴問責、促落實”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建立健全容錯免責和澄清保護機制支持改革創新履職擔當額實施意見》《普洱市紀檢監察機關關于辦理問責事項工作流程(試行)》《普洱市紀委監察局反映市管干部問題線索管理工作辦法(試行)》等一系列反腐倡廉規章制度,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徐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