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怒江州紀委消息:經查,楊長茂在擔任怒江州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幫助不具備采礦權主體資格的社會團體取得采礦許可證,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以個人名義在怒江州國土資源礦業權信息管理系統中劃定礦區范圍,擾亂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州紀委常委會審議,決定給予楊長茂黨內嚴重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