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怒江州紀委消息:經查,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楊衡山在任原瀘水縣公安局紀委書記并主持治安大隊工作期間,違反財經紀律,未按有關要求開展治安大隊的“小金庫”治理工作,且繼續設立并使用“小金庫”款項。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經瀘水市紀委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楊衡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瀘水市監察局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決定給予楊衡山行政記大過處分。
據怒江州紀委消息:經查,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楊衡山在任原瀘水縣公安局紀委書記并主持治安大隊工作期間,違反財經紀律,未按有關要求開展治安大隊的“小金庫”治理工作,且繼續設立并使用“小金庫”款項。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經瀘水市紀委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楊衡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瀘水市監察局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決定給予楊衡山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