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領導干部違紀違規的原因及對策

發布時間:2017-10-19 09:29:49   來源:曲靖市紀委

師宗縣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盯緊“關鍵少數”,持續加大執紀審查力度,嚴肅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規行為。十八大以來,共接收領導干部信訪舉報82件,處置問題線索131件,立案40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45人。結合工作實際,就師宗縣部分領導干部違紀違規的特點、原因及對策建議談幾點粗淺的認識。

一、主要特點

(一)從違紀違規性質上看,失職瀆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違反財經紀律問題集中。查處的45名科級領導干部,涉及51個違紀違規問題,失職瀆職類23個(安全責任事故12人、工作失職10人、濫用職權1人);違反廉潔紀律類9個(違規濫發補貼獎金2個、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3個、公款旅游1個、大操大辦婚喪喜慶1個、違規購買香煙、土特產2個);違反財經紀律類6個(私設小金庫問題6個)。失職瀆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共計38個,占違紀違規問題總數的74.5%,充分反映出違紀違規問題多集中在失職瀆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違反財經紀律三個方面。

(二)從被處分人員所在部門看,管資金管項目及執法部門居多。受黨紀政紀處分的45人中,國土、煤炭等資源管理部門涉及15人;農業、民政、財政、住建、鄉(鎮、街道)等項目資金管理部門12人;公安、司法等執法部門11人;以上三類部門的被處分人數共38人占總人數的84.5%,集中反映出資源、項目資金管理部門及執法部門是違紀違規問題集中高發部門。

(三)從被處分人員職務上看,“一把手”違紀違規問題相對突出。黨紀政紀處分的45人中,“一把手”違紀違規9人,占總人數的20%,充分反映出“一把手”違紀違規問題突出。

二、原因分析

(一)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部分單位領導班子對主體責任的理解僅僅停留在“知道”層面,沒有做到嚴字當頭、實字托底,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縣相關要求不到位,作風建設流于形式,一些“四風”突出問題長期得不到糾正。部分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只注重抓業務,放松了對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導致部分黨員干部理想信念動搖,黨性黨紀觀念淡薄,以至于走上違紀違規道路。

(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履行不到位。領導干部權力過大,存在上級監督不到、下級監督不了、同級監督不好、群眾無法監督的現狀。特別是鄉(鎮)紀委、縣直紀委(紀檢組)履行同級監督責任不力,不想監督、不敢監督、監督乏力,沒有挺紀在前、抓早抓小,導致部分違紀違規問題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三)少數領導干部自身理想信念不夠牢固。一是存在為公不違紀的糊涂心理。至今仍有不少人認為,只要不是為個人牟取私利,不揣進自己腰包,即使不對,再錯也不會錯得太遠。二是存在輕信自負的僥幸心理。少數領導干部過于自信,主觀認為自身工作資歷深,經驗豐富,在項目審核中,該審查的不審查,該把關的不把關,埋下嚴重的問題隱患。三是存在法不責眾的隨眾心理。一直以來,部分領導干部遇事不講原則,不講規矩,隨波逐流,對重要事項的決定,主觀認為只要召集班子成員開個會,通過大家一致同意,就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事變得合理合法。

(四)民主集中制度貫徹執行不到位。在領導班子的具體分工中,存在未嚴格落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等工作的規定,致使“一把手”握有干部任用、人事調整、財務審批、物資配置等重要事項的調控權,導致少數領導干部因個人私欲膨脹,權獨斷專行、濫用權力,做出違紀違規的決策。

三、對策建議

(一)提高黨委主體責任認識,追究主體責任到位。一方面,通過集中學習、參加培訓班、專題講座等不同形式的學習,使黨委充分認識到黨風廉政建設是黨委的主業、全面責任、份內責任、直接責任,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使黨風廉政建設入心入腦。另一方面,加強對黨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考核,對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的單位要嚴肅問責,決不姑息;建立和完善“一案雙查”的責任追究制度,倒逼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做到黨委工作職責到哪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責就延伸到哪里。

(二)強化監督合力,將權力置于監督之下。各鄉(鎮)紀委、縣直紀委(紀檢組)要加強與財政、審計等部門的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定期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特別是涉及項目資金管理的部門,各級紀委要充分履行好對同級的監督責任,把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工作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充分利用信訪舉報、投訴電話和網上信箱等民意訴求載體,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紀違規問題。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用制度管權、管人、管事。建立和完善對掌管人財物的重點行業、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領導干部的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規范領導干部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防止濫用決策權、審批權、資金調撥權,規范權力運行。堅持和完善“三任審計”制度和述職述廉制度。“任前審計”,把好用人關,嚴防“任人唯親”,近親繁殖;“任中審計”,把好用權關,防止領導干部權力的濫用和異化,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離任審計”,把好退崗關,堅決避免經濟上有問題的干部異地做官,甚至升官。進一步堅持和完善述職述廉制度,要求領導干部每年定期報告本人及領導班子廉潔從政情況,自覺接收人大評議和監督。

(四)加大對違紀違規領導干部的打擊力度,增強執紀審查工作的威懾力。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嚴肅審查工作紀律,不斷加大審查違紀違規黨員領導干部力度,嚴厲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在查處過程中無論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法堅決清查,一查到底,堅決處理,決不辦人情案、關系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執紀審查工作要查處社會關注的領導干部工作失職、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問題,特別是利用審批權、人事權、司法權嚴重違紀違規的案件;查處損害群眾利益、與民爭利的違紀違規案件;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頂風違紀案件。對領導干部違紀違規的案件,發現一起,懲處一起,通報一起,懲一儆百,形成威懾,從而使黨員領導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師宗縣紀委  周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