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紀檢監察機關通報了10起教育系統部分違紀典型問題。
1.廣南縣五珠鄉初級中學黨支部原書記、校長蓬林發套取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資金問題。2011年至2014年,蓬林發在擔任廣南縣五珠鄉初級中學黨支部書記、校長期間,安排五珠鄉初級中學教師采取虛增購買食材數量或虛開加餐支出票據套取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資金7.82萬元;將學校食堂收入、小賣部承包費、養豬收入、學生自繳伙食費等私設“小金庫”20.42萬元,用于組織教師旅游費、墊支學校車輛保險款等。2014年10月17日,廣南縣紀委給予蓬林發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違規支付旅游費用3.22萬元、墊支學校車輛保險款9.81萬元、“小金庫”余額0.14萬元予以收繳國庫。
2.富寧縣第二幼兒園原園長李盛美套取幼兒伙食費問題。2014年春、秋季學期,李盛美通過安排食堂采買人員篡改原始單據價格、增加食品數量、新增食品種類、制造虛假單據等形式套取幼兒伙食費8.93萬元設立“小金庫”,存入食堂管理員陸興斌(會計兼出納)的私人賬戶上,2015年3月用于發放學校教師量化考核獎勵。2015年9月17日,李盛美向縣紀委上繳違紀款8.93萬元。2015年10月16日,富寧縣紀委給予李盛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富寧縣新華鎮臘拱小學校長羅興恒截留、套取學生補助費問題。2014年至2015年,羅興恒在擔任富寧縣新華鎮臘拱小學校長期間,與學校教師合伙,采取少報學前班學生數、截留生活費、虛列支出等方式截留、套取各類補助費17.71萬元,以發放福利的名義合伙私分14.88萬元。2016年5月12日,富寧縣監察局給予羅興恒降級處分。
4.廣南縣教育局原局長黃永龍對教育資金監管不力問題。2010年至2014年,黃永龍在擔任廣南縣教育局局長、廣南縣第十二屆委員會候補委員職務期間,廣南縣教育局挪用全縣49所學校公用經費1101.16萬元;對中小學校資金管理使用監管不力,致使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218.99萬元被挪用;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發現的問題未及時整改,給廣南教育事業造成不良影響。2014年4月9日,廣南縣紀委報縣委常委會批準,給予黃永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廣南縣監察局給予黃永龍撤職處分。
5.麻栗坡縣教育局校改辦原主任王友廷收受賄賂問題。2006年至2014年,王友廷在擔任麻栗坡縣教育局校改辦主任期間,在項目申報、招投標、檢查、驗收等環節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0余次160余萬元。2015年9月18日,麻栗坡縣監察局給予王友廷開除公職處分,2016年7月14日,王友廷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7年。
6.富寧縣第二小學原校長賀志堅違規插手工程建設,私設“小金庫”等問題。2015年至2016年,賀志堅在擔任富寧縣第二小學校長期間,對縣教育局批準的縣第二小學修建及采購60個(涉及資金110.44萬元)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沒有召開校領導班子會議集體決策,直接安排人員或者自己確定供應商和施工方。在學校實施的大部分零星工程項目中,在未經班子集體討論的情況下,指定其哥哥賀志漢負責實施,涉及資金20.44萬元。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教師福利33.6萬元。套取、截留學生營養餐及幼兒園學生自交生活費設立“小金庫”77.12萬元,貪污公款9.09萬元。2016年10月18日,富寧縣紀委給予賀志堅開除黨籍處分,涉嫌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硯山縣者臘鄉中心校教師盧偉挪用公款問題。硯山縣者臘鄉中心校教師盧偉,2016年7月違反廉潔紀律,侵占他人財物2.04萬元,2016年3月至12月,利用擔任中心校報賬員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23.53萬元,用于購買重慶時時彩和個人開支。2017年5月19日,硯山縣紀委給予盧偉開除黨籍處分,涉嫌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富寧縣板侖鄉中學安全辦主任、校黨總支紀檢委員龍慶鋒挪用學生費用問題。2016年10月至11月,富寧縣板侖鄉中學校安全辦主任、校黨總支紀檢委員龍慶鋒,連續3次挪用學校451名學生上交的流感疫苗預防接種費3.56萬元歸個人使用。2017年4月19日,板侖鄉黨委給予龍慶鋒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所挪用的費用3.56萬元追繳按規定用途劃撥使用。
9.丘北縣新店鄉沖頭村完小校長楊洪偉坐收坐支學校小賣鋪租金問題。2011年至2016年,楊洪偉在擔任新店鄉沖頭村完小校長期間,沒有按規定將學校2011年至2013年共三年的小賣部租金收入3.24萬元交新店鄉中心校進行專儲,而是交由學校報賬員普世光保管,用于購買辦公用品等學校日常開支3.23萬元,2013年、2015年學校分別出售舊材料和樹葉收入0.35萬元,沒有及時交新店鄉中心學校進行專儲,而是用于墊支學校的日常開支,直到2015年9月才將兩筆款項交新店中心學校專儲。2016年2月23日,丘北縣紀委給予楊洪偉黨內警告處分。
10.文山市第一中學校長李靖坐收坐支學校食堂承包費問題。2011年至2014年,李靖在擔任文山市第一中學校長期間,沒有將學校食堂承包費按財經管理制度按時足額上繳財政,坐收坐支18.56萬元,變相設置“小金庫”。2015年7月8日,文山市紀委給予李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文山市監察局給予李靖降級處分(與其他問題合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