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強化對“小金庫”問題的清理整治工作,昌寧縣76個責任制單位簽訂嚴禁私設“小金庫”承諾書,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廉政從政行為。
承諾書承諾:不通過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不利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不以項目費、會議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不以經營收入不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不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不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不以上下級單位之間互相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及使用其他方法和手段設立“小金庫”。
同時,制定下發《關于組織開展“小金庫”問題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及時轉發省、市組織開展“小金庫”問題清理集中整治工作文件,對全縣“小金庫”問題清理整治工作進行安排部署。要求各鄉鎮、縣直各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并組織力量對鄉鎮直單位、村(社區)、二級部門的“小金庫”問題清理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由縣紀委牽頭,會同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組建檢查組,以發現問題為導向,通過明察暗訪、重點抽查、走訪群眾等方式,加大對各鄉鎮、單位(部門)“小金庫”清理整治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堅持“有案必查、有貪必肅”,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小金庫”問題,不斷加大責任追究和案件審理及監督管理工作。2017年4月15日后,凡被發現存在“小金庫”問題的單位,按照相關紀律規定,對直接責任人一律先予免職,在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要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從重從快處理。(楊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