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作風建設,樹立文明、高效、廉潔、勤政的機關形象,近日,嵩明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聯合下發了《嵩明縣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及工作日全面禁酒的規定(試行)》(嵩辦通〔2017〕77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要求,嵩明全縣范圍內公務活動及工作日內,一律禁止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一律禁止公款贈送任何酒類。
《規定》一共十條,主要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適用。二是對禁止飲酒的具體要求作了界定:全縣范圍內公務活動及工作日內,一律禁止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一律禁止公款贈送任何酒類;對重大外事活動和招商引資活動等,確需提供酒類和飲酒的,須按一事一購買(禁止購買高檔白酒)、一事一審批的原則,由承辦單位報分管該單位或該項工作的主要領導審批;在工作日(含值班和執行公務等)一律不準飲酒。三是明確了落實和監督《規定》執行的責任。出現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僅追究當事人責任,還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按照《規定》,各單位、各部門充分認識禁酒規定的重要性,嚴明工作紀律,做到令行禁止;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要領導責任制;強化內部管理,織嚴織密制度的籠子;加強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嚴肅追究責任,予以通報曝光。(陳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