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鄉(鎮)各類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督促鄉(鎮)紀委切實履行好監督責任,確保資金規范高效安全使用,近日,滄源縣紀委制定下發了《滄源佤族自治縣鄉(鎮)紀委履行資金監督職責實施辦法》。
《辦法》明確實行“四項制度”,即實行資金(物資)撥入備案制度,鄉(鎮)財政所及其它相關站所要在資金或物資撥入后的3個工作日內,填寫《資金(物資)撥入備案表》,向同級紀委備案;實行資金(物資)發放使用備案制度,鄉(鎮)財政所及其它相關站所要在資金或物資發放使用后的5個工作日內,填寫《資金(物資)發放使用備案表》,向同級紀委備案;實行資金(物資)發放使用監督檢查臺賬制度,各鄉(鎮)紀委必須根據備案情況,填寫《資金(物資)發放使用監督檢查表》,建立對各類資金(物資)監督檢查臺賬,每類資金獨立建賬;實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各鄉(鎮)紀委在資金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違紀或可能違紀問題的,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要向縣紀委報告。
《辦法》要求,鄉(鎮)紀委每半年對資金(物資)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上報縣紀委,加強對轄區村(社區)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將資金(物資)監督管理延伸至各村(社區)。對玩忽職守、敷衍應付、工作不實的,嚴肅追究鄉(鎮)紀委有關人員責任。對不按本辦法進行備案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將資金監督情況納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徐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