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天的時間里,采取審查措施8種,制作筆錄150余份,形成案卷36本……山西省祁縣紀委監委在承辦上級紀委監委指定辦理的壽陽縣國土局原局長張建平涉嫌職務犯罪案時,嚴格執行省紀委監委“4個一”制度和省委政法委“1+4”制度體系,一一查清了張建平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將其順利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縣檢察院對案卷質量充分認可。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實現監察委員會與司法執法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中的順暢、高效、有序銜接,是確保改革試點任務全面落地的一項重要內容。山西省把制度創新貫穿在改革試點工作的全過程,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加強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的溝通協作,并堅持在實踐中檢驗與完善,促進改革試點工作不斷深化。
2017年1至11月,12項調查措施在山西省全部得到規范使用,其中談話25696人次,訊問1345人次,詢問11971人次,查詢8543次,凍結57次,調取3901次,查封10次,扣押289次,搜查91次,勘驗檢查7次,鑒定102次,留置69人。依法對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處置,給予政務處分3120人。
積極探索紀委監委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協調銜接
今年5月,運城市鹽湖區紀委監委在調查某建材公司向有關職能部門行賄的違法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所在地鎮政府及區直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報銷各種費用、參與接受吃請旅游、收受大額現金禮品和購物卡,甚至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問題。
該區紀委監委充分發揮職能融合作用,嚴格按照省紀委監委制定下發的工作規則和制度流程,違紀違法問題一并查處,先后對30多名涉案人員進行了黨紀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通過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既審查違反黨紀問題,又調查違法犯罪問題。今年4月,山西省紀委監委建立“4個一”制度,即“一個辦法”(執紀監督監察工作試行辦法)、“一打規范”(審查措施使用規范)、“一張流程圖”(執紀監督監察工作流程圖)、“一套文書”(執紀監督監察常用文書),嚴格規范線索處置、案件查辦行為。
“細化了12項調查措施的內涵和使用程序,統一55種常用文書,對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和內部監督管理等進行流程再造,工作規范化水平提高,處理問題就更加順暢。”運城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李曾貴說,按照“4個一”的規程操作,使紀委監委內部的執紀與執法各個環節實現了有效協調、順暢銜接。
山西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試點方案確定的監察對象,全省各級紀委監委監督監察對象共計297.52萬人,其中非黨員對象占18%,比全省以往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增長18.74%。1至11月,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共處置問題線索42857件,立案14483件,結案13481件,處分13677人,其中組織處理12880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82人,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22人,依法提起公訴225人,法院依法審結60人。
全線打通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的協調銜接
2016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對山煤集團原董事長郭海等人立案偵查。2017年2月,山西省公安廳將郭海涉嫌瀆職犯罪的線索移交省監委。省監委核查發現,郭海存在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以及違反廉潔紀律問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3月20日,省紀委監委決定成立審查組對郭海進行立案審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這一案子雖然案情復雜,調查中又發現了新的罪名,但由于發揮了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等優勢,采取了審理提前介入等措施,在監委調查期間,75天完成了全部調查工作,共談話288人,形成案卷150冊,5天完成了審理,在留置期滿(90天)前10天移送檢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運行銜接順暢、規范高效。
探索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是中央交給改革試點地區的重要任務。山西省委政法委牽頭,協調法、檢、公、司四部門,建立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制定了以《省委政法委統籌指導政法機關支持配合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為牽引,以法、檢、公、司各部門工作辦法為主體的10個試行文件組成的“1+4”十項制度體系。
根據規定,監察機關采取搜查、留置、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由司法執法機關予以配合;檢察機關提前熟悉案情,對相關證據和程序審查把關;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監委辦案人員出庭作證的請求,可以不予支持,明確留置折抵刑期;司法部門配合做好律師教育管理和司法鑒定工作,等等。
“各負其責、協同配合、無縫對接的工作機制,大大提升了辦案效率,制度優勢正在轉化為治理效能。”山西省委政法委有關負責人說,郭海案移送司法機關后,我們專門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程序銜接、律師介入等問題,使檢察機關在案件移送3天內作出逮捕決定、11天就審查提起公訴,律師依照規定進行了會見、閱卷并參與辯護,法院25天內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認罪服判不上訴。
截至11月底,山西省檢察機關共受理監委移送職務犯罪案件225件282人,經審查后依法提起公訴160件219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46件,二審判決7件,有48件51人已判決生效。期間,公安機關配合各級監委辦案763件次;司法行政機關向監委推薦司法鑒定機構8次,配合監委調查詢(訊)問在押罪犯56人次。所辦理的案件結果表明,各項程序環節無“堵點”、無“盲區”,監察與司法執法之間銜接有序且制衡有效。
不斷查找疏通“紀法”“法法”協調銜接“堵點”
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后。積極推進改革試點的同時,山西省注重總結提升,從制度創設和制度執行等方面不斷查找疏通“紀法”“法法”協調銜接“堵點”,在實踐——修訂——實踐的循環往復中健全完善制度體系。
一方面,不斷強化內控機制。實行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前后臺”分設,執紀監督室負責日常監督,執紀審查實行一案一指定、一案一授權;建立集體決策制度,處置問題線索必須經執紀監督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立案審查方案、采取審查措施必須經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審理意見與案件審查意見不一致時必須經案件審理協調會議研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嚴明紀檢監察干部“三條禁令”(嚴禁泄露執紀監督、執紀審查工作秘密;嚴禁未經批準擅自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嚴禁打聽案情、過問案件、為涉案人員說情打招呼),嚴格借用人員管理,切實把監察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另一方面,加強跟蹤指導。在辦案一線實地檢視制度執行情況,并建立周報制度和數據臺賬,每周研判一次案件辦理情況、工作銜接配合數據,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在實踐、修訂、實踐中完善制度并督促落實。
例如,關于檢察機關提前熟悉案情,原來制度設計的目的只是為了補充、固定、完善證據。試點發現,還有利于檢察機關及時對被調查人作出是否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的決定;也有利于盡早判斷案件是否可能退回監委補充調查,從而為把握律師介入時機提供依據。
因此,將原規定“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在調查終結前,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可以邀請檢察機關提前熟悉案情”,具體細化為“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應當在調查終結10日前邀請檢察機關提前熟悉案情;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在調查終結移送3日前邀請檢察機關提前熟悉案情”。
山西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監委已移送的225件案件中,全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的有137件,同時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平均用時也分別縮短到2.03天和23.5天。試點運行結果表明,制度運行平穩有序,“紀法”“法法”協調銜接全線打通、順暢高效,效率大幅提升。(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代江兵|山西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