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杭州市監委,三間談話室正同時進行著三場談話……
“周某某是我們公司的股東嘛,出了錢的,但他自己又是社區書記,自己領錢不太方便,所以都是我幫他領,然后再轉給他……”
“周某某占我們公司10%的股份,我們公司都是沈某某在和他交接,周某某具體出沒出錢我真的不知道……”
“出沒出資?這事我不清楚的,具體事情都是沈某某在辦……”
坐在談話室里的三個人,是杭州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的股東沈某某、翁某某、陳某某。然而,調查組對三個人的詢問卻遇到了不小的困難。原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紀委監委在調查杭州市江干區某社區原書記周某某涉嫌受賄案時發現,周某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雖然在訊問過程中周某某一再強調這些股份是自己實際出資所得,但根據已掌握的信息來看,這10%的股份很可能是周某某所收受的干股,是其以領取分紅之名行受賄之實。經江干區監委相關負責人批準,調查組迅速對該公司股東沈某某、翁某某、陳某某同時展開詢問。
所謂詢問,是指調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有關人員和證人調查了解情況的一種行為。《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規定:“監察機關在向有關人員、證人了解情況時,可以采取詢問措施。”詢問和訊問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對象不同,訊問針對的是立案后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詢問則針對的是有關人員與證人。
“尤其在行賄、受賄類案件中,由于賄賂行為是涉及雙方的,因此賄賂事實的認定必須要有雙方的言詞證據。在這類案件中,監察機關依法運用詢問措施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甚至可以說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必備一環。”杭州市江干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李明介紹說,“賄賂行為較少會產生書面證據,即使有網絡轉賬、銀行轉賬等書面證據,要證明這筆錢屬于什么性質的錢,是經濟往來還是賄賂款項,也是需要雙方的言詞證據的。”
不同于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相關人員在接受詢問前掌握的信息相對豐富,甚至存在著串供、作偽證的可能,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對相關人員的詢問更考驗著調查人員的談話水平和掌握證據的扎實程度。這就需要調查人員在詢問相關人員之前,對他們身份、性格、行為、動機等情況作出精準的分析,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好預案。
在詢問沈某某、翁某某、陳某某的過程中,調查組就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層層加大詢問力度,針對每個人不同的特點及時調整策略:
“你說周某某實際出了資,那些錢是什么時候給你們的?怎么給的?是現金還是銀行轉賬?收到之后錢放哪里了?”
……
“我提醒你,配合我們監察機關調查是你應盡的法律義務,有意作偽證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
“沈某某: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委決定對涉嫌行賄的被調查人沈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
最終,在監察機關“各個擊破”的詢問策略下,沈某某、翁某某、陳某某三人定下的“攻守同盟”被成功瓦解。面對大量不可辯駁的事實和證據,周某某的心理防線也被徹底擊破,如實向調查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干股并獲得分紅款120萬元的事實。“后來我們調查得知,在周某某被留置后的第二天,沈某某三人就專門開了會,約定向周某某行賄的事‘打死都不能說’,還由沈某某提議燒毀了公司記錄向周某某分紅的‘小賬’。而沈某某也因涉嫌謀求不正當利益且在調查過程中態度惡劣、拒不交代問題,成為杭州市因為涉嫌行賄而被留置的‘第一人’,日前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A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被單處罰金100萬元。”李明說。

周某某案件中對翁某某的詢問筆錄
雖然詢問措施威力很大,但使用起來也不可任性而為。杭州市江干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葉素說:“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我們要求案件承辦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切實負起責任,確保辦案人員在運用監察措施的過程中合法、合規。同時,我們還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內部審批程序。詢問同級黨委管理的干部,必須層報監委主任批準;詢問普通涉案人員,必須層報分管副主任審批。”詢問可以在證人所在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監察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時應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明確規定詢問證人時“不得超過當日24時”。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孫燦)

周某某案中監察機關發出的詢問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