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嵩明縣出臺了《縣委巡察工作考評辦法(試行)》,進一步調動和激發巡察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自身建設,強化自我監督。
《縣委巡察工作考評辦法(試行)》共分為7部分,從考評對象及周期、考評內容、考評原則、考評依據、考評結果運用等方面對參與每輪巡察的巡察組、巡察干部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綜合考核評定。考評等次上巡察組分設一、二、三類優秀,巡察干部考評為優秀、一般、差三個檔次。在考評結果運用方面,巡察組組長、副組長評為優秀的,將作為年終科級干部考核為優秀或干部提撥使用的重要參考;一般巡察干部考評為優秀的,向縣委組織推薦,將作為干部提撥使用的重要參考條件。同時,對考評為差的巡察干部,將剔出巡察人才庫,并將考評結果通報被抽調單位,對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堅持“零容忍”,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等,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該辦法的出臺,充分調動了廣大巡察干部的積極性,進一步健全了巡察工作激勵與約束機制,把巡察干部工作責任由虛轉實,把責任邊界由模糊轉清晰,使得巡察工作的開展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避免了巡察干部吃“大鍋飯”,巡好巡壞一個樣的工作格局,為規范和不斷推進巡察工作向前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該縣紀委相關負責人說道。(畢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