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栗坡縣制定出臺《中共麻栗坡縣委巡察組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巡察組工作人員管理,為巡察人員帶上“緊箍咒”,為巡察工作有效開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辦法》規定了巡察工作人員“八不準”即:不準干預被巡察單位的日常工作,不準要求被巡察單位派車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項,不準接受被巡察單位以個人名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宴請,不準參加被巡察單位安排的消費娛樂活動,工作期間不準飲酒,不準組織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不準向被巡察單位索要、收受土特產和禮品、禮金,不準泄露黨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
《辦法》明確,巡察工作人員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對待巡察工作的,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其他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強調,巡察工作人員在巡察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必須按規定履行請銷假手續,并書面提交請假條。巡察組組長1天以內由縣委巡察辦審批,副組長和組員1天以內由巡察組組長審批;1天以上3天以內由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3天以上由縣委領導審批。巡察期間,巡察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在未經縣委同意,擅自召回巡察工作人員的,取消單位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巡察工作人員未經請假擅自離崗的,取消巡察工作人員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并向全縣通報批評。(駱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