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研究出臺《市、縣(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7-11-07 08:30:23   來源:麗江市紀委

近日,麗江市召開四屆市委第40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市、縣(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細則》。

為加強黨的領導,強化基層黨內監督,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向基層延伸,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和中央《關于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省委實施辦法,結合麗江實際,制定《市、縣(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共包括9章55條。分別由總則、機構和人員、組織領導、范圍和內容、工作方式和權限、工作程序、協作機制、紀律和責任、附則等9部分組成。

《實施細則》規定,開展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 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堅持政治方向、準確定位,堅持統籌謀劃、穩步推進,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堅持緊貼基層、務求實效等原則。

《實施細則》明確了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9項職責、巡察辦的8項職責、巡察組的4項職責。市、縣(區)黨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向同級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市委設立6個巡察組,每個縣(區)黨委設立3—5個巡察組,每個巡察組按5人左右配備,所需編制、職數在市、縣(區)各級現有總編制員額內調劑解決。其中,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干部或有相應工作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0%。《實施細則》還規定了巡察工作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實施細則》規定了巡察組開展巡察的13種方式,規定市委對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30天,縣(區)黨委對鄉(鎮、街道)的巡察時間為30天,對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20天;每輪巡察應當嚴格按照準備、進駐、了解、報告、反饋、整改的工作程序進行。

《實施細則》對巡察工作人員提出了嚴格紀律要求。市委巡察機構應當加強對縣區巡察工作的督導檢查。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所屬縣區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市委巡察機構要把縣區黨委巡察工作納入巡察監督重要內容,建立專項檢查、情況通報、調研督導等制度,適時開展專項檢查,全面了解掌握縣區黨委巡察工作情況。(盧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