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例一:李某,黨員,某市紀委信訪室來信來訪接待人員。2016年3月,群眾信件舉報該市所轄A縣副縣長張某存在受賄、濫用職權等違紀問題。因李某與張某素有交情,于是,李某打電話給張某,告知其被人舉報。之后,在市紀委對張某進行紀律審查時,其交代曾被李某電話告知被人舉報。
案例二:祖某,黨員,某市所轄B縣縣委組織部組織科科長。2016年6月,祖某將縣委近期提拔正科級干部的動議告知了縣建設局姜某。
處理建議
李某泄露黨組織關于紀律審查工作中應當保密的內容,構成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違紀行為,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祖某泄露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中應當保密的內容,構成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違紀行為。同時,祖某構成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違紀行為。祖某的上述兩種違紀行為屬于法條競合違紀形態,應以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違紀行為追究祖某的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李某、祖某違犯工作紀律,二人均構成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違紀行為
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違紀行為,是指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行為。
對于從事組織、人事工作和紀律審查工作的黨員干部及其他黨員干部不得泄露、擴散、竊取與相關工作應當保密的內容,多項黨內法規都有明確規定。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吨袊伯a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四十九條規定,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吨袊伯a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辦案人員應遵守紀律,不準泄露案情。
在兩則案例中,李某泄露黨組織關于紀律審查工作中應當保密的內容,祖某泄露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中應當保密的內容,二人均構成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二人的黨紀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關于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上述罪的,依照刑法規定酌情處罰。其中,判斷是否情節嚴重的界定依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紀檢監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因此,當行為人的行為事實符合上述情節嚴重的界定標準時,就涉嫌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如果違紀人員行為觸犯《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同時,又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犯罪,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祖某違犯組織紀律,構成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違紀行為
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違紀行為,是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情節較輕的行為。
案例二中,祖某作為縣委組織部組織科科長,違反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十項違規行為中的“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相關規定。祖某泄露縣委提拔干部的動議,其行為方式構成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綜上,祖某泄露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中應當保密的內容,構成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同時,祖某泄露縣委提拔干部的動議,構成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追究祖某黨紀責任。
祖某上述兩種違紀行為屬于法條競合違紀形態,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即以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違紀行為追究祖某的黨紀責任。(齊英武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紀委法規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