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審查人員可能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在紀律審查期間被紀檢監察機關暫時扣留,在審查結束后,通常會區分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區分是黨紀處理抑或政紀處理,分別作出收繳、責令退賠或者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決定,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應當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只有在審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才可以暫予扣留與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有關的財物。但是,只要是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外,監察機關均可作出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決定。
案件移交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的,暫予扣留的財物一般亦應當隨案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與違紀行為無關的財物,應當退還被審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