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組織集體違紀或單位違紀的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發布時間:2017-09-27 09:49:2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集體違紀是指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單位違紀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實施的違紀行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通常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違紀違法行為決定,對單位違紀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有違紀違法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