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紀委印發《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分為總體要求、初步核實、附則等共9章74條,對線索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強化了內部監督和剛性約束。
《實施辦法》細化了文書內容和簽批事項,要求監督執紀各個環節形成的書面報告應當具體明確,寫明工作由來、依據、事實、判斷、政策把握的主要考慮、工作意見建議等,需要呈批的文件應當提出下一步的呈批流程和具體執行措施等意見。監督執紀工作事項呈批過程中,每一級進行簽批的領導要認真“閱卷”,全面了解、嚴格審閱相關背景材料、基礎材料和政策規定,必要時應當召集相關承辦人員進行專項研究,對呈報的意見嚴格把關。
《實施辦法》細化了問題線索交辦方式,明確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問題線索,分類摘要并提出分辦建議,按程序逐級呈報至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承辦部門。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收到上級紀委黨風政風監督部門交辦件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信訪部門按程序受理。
《實施辦法》細化了談話函詢的結果應用,規定談話函詢對象必須在所在黨組織年度民主生活會上就談話函詢情況進行說明,存在問題的要作出檢討。民主生活會發言提綱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報紀檢機關承辦部門。
《實施辦法》明確要求處分決定應抄送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在收到處分決定后,按干管權限報批執行,并在60日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無特殊情況,在受處分人員影響期間,應對受處分人進行回訪教育。(云南省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