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委原常委、宣傳部長姜揚,組織對其談話函詢時隱瞞許多違紀事實,企圖上交為數不多的違紀款蒙混過關。鑒于其“軟對抗”的態度,省紀委在初核掌握其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黨紀處分后移送司法機關。
這是云南省實踐“四種形態”的一個例子。
自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提出以來,云南省積極實踐,建章立制固化做法,壓實主體責任牽好牛鼻子,嚴格區分情形把好執紀尺度,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既管“樹木”又護“森林”。
強化日常監督,建章立制固化成果
“經反映,你在遵守工作紀律上有松懈,開會遲到,外出不報備……身為公職人員,你不能無視紀律,這是最后一次與你談話,若再不收斂,組織將對你進行嚴肅處理。”日前,盈江縣財政局黨總支書記對單位一名公職人員進行了第二次提醒談話。不僅在盈江縣,在整個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落實“誰分管誰談話”制度已成為常態,即分管領導對自己分管的部門和人員的遵守紀律情況一責到底。
這是云南省在實踐運用“四種形態”中,堅持邊探索實踐、邊總結完善,進一步固化實踐運用“四種形態”工作成果的縮影。省紀委按照強化日常監督的要求,不斷完善紀檢監察室對所聯系地區和單位實行監督執紀問責的“總承包”工作機制,加強對聯系地區單位的經常性監督檢查,密切關注相關情況。相繼制定實施了《云南省紀律檢查機關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云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云南省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監督辦法》《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關于問責事項審核的工作流程》《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實行紀律審查主辦責任制的規定》等一批法規制度,僅2016年,云南省紀委出臺實踐“四種形態”相關制度就達12個。昆明、曲靖、普洱、大理、昭通等州市結合實際,也相繼制定出臺制度43個,各縣市也出臺相關制度,全省逐漸構建起了省、市、縣三級實踐“四種形態”的制度體系。
牽住牛鼻子,以上率下壓實責任
“組織召開1次黨風廉政建設內容的理論中心組學習會議;與班子成員、各縣(市)委書記、分管聯系部門開展一次廉政談話……”這是近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委曬出的2017年第二季度的責任清單。
為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文山州積極探索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方法和途徑,采取派發責任清單的形式,推進各級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踐行四種形態。
云南省緊緊抓牢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強化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的責任擔當。省委印發實施《關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實踐“四種形態”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和強調,全面從嚴治黨要靠全黨管全黨治全黨,實踐“四種形態”,全省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和各級領導班子成員都是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各級黨組織、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都負主體責任。為推動《指導意見》落到實處,2016年7月,由省紀委常委帶隊,組成8個調研組,赴全省各地區各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對思想認識不到位、貫徹落實走過場的,在省紀委上報省委的專題調研材料中點名道姓曝光。
省紀委還制定了《云南省紀律檢查機關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運用“四種形態”的責任主體、原則方法和工作程序等,切實增強工作的操作性、有效性。省紀委在工作中,注重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作用,深化紀檢、司法、巡視、審計等機關的協作配合,主動加強與組織部門的溝通銜接,形成了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依紀依法推進反腐敗工作的合力。
嚴把執紀尺度,既管“樹木”又護“森林”
“我接受調查后,我母親就被氣死了。我父親86歲了,估計等我出去也見不到他了。我弟弟我沒有管好,我們一起進了監獄,我是我們杜氏家族的恥辱!由于自己的錯誤,還將兒子牽連了進來,差點也將他毀了。我真的愧對組織,愧對所有親人!”落馬后,云南警官學院原黨委書記杜敏含淚懺悔。
在實踐好前三種形態的同時,云南省繼續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用好第四種形態。該省重點盯住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嚴肅查處了杜敏、王建又等一批嚴重違紀案件。十八大以來,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共接受信訪舉報135706件(次),處置問題線索40870件,立案19795件,其中廳級干部144人、縣處級干部976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1104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893人。
云南省把紀律審查作為嚴肅的政治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把握執紀尺度,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有度。《云南省紀律檢查機關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對不同情形的違紀問題的處理做出了詳細規定,承辦部門對線索進行分析排查后,提出處置意見,報批后按五類處置標準和方式處理。有證據證明涉嫌違紀的,建議初核;初核后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則進行立案處理,各種“形態”間的轉換有據可依、有規可循。
2016年,云南省紀委在對一名省管干部問題線索進行初核時發現,其在任原職期間,長期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紅包,鑒于該同志在初核期間充分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主動說清問題和悔過悔改,并且未發現其十八大以后有繼續收受紅包的問題,經省紀委研究,并報省委同意,云南省紀委作出對其誡勉談話和收繳收受紅包所得的處理決定,教育和挽救了這名干部。(何詠坤 張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