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怒江州紀委、怒江州委組織部聯合發出通知,嚴肅貧困對象動態管理數據錄入期間工作紀律,為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打牢堅實基礎,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貧困對象動態管理數據錄入工作。
通知要求各縣(市)黨政主要領導、州直部門主要領導請假必須報州委、州政府主要領導批準,鄉(鎮)班子成員請假必須報縣(市)委書記、縣(市)長批準,全州干部職工在數據錄入期間原則上不安排外出培訓、學習和出訪,不安排休假,非特殊原因不得請假;駐村人員在工作未完成之前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有違反,追究掛聯單位主要領導責任;駐村扶貧工作隊、動態管理工作隊、掛聯單位抽調駐村協助此項工作的人員必須全天在崗,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對擅自離崗、酗酒誤事、不積極參與工作等情況追究具體責任人和掛聯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通知明確各縣(市)黨政主要領導要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承擔直接責任,對全縣(市)范圍內出現錯評、漏評、錯退,數據錄入進度緩慢、數據錯漏較多等問題,追究各縣(市)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責任,在全鄉(鎮)范圍內出現則追究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責任;鄉(鎮)黨政班子成員、駐村扶貧工作隊隊長承擔工作責任,對信息采集、錄入的錯漏追究具體責任人責任,對工作統籌不力導致不能按時按質錄入數據的行政村,追究掛鉤各行政村的鄉(鎮)黨政班子成員、駐村扶貧工作隊隊長責任;州、縣(市)扶貧部門承擔業務指導責任,對不主動研究業務,不認真、不及時、不明確解答基層疑問,無法解答的問題不向有關部門反映等情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州、縣(市)有關部門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對不認真履行部門工作職責,不作為、慢作為,轉嫁工作責任的,追究部門主要領導責任;縣(市)扶貧部門和鄉(鎮)要承擔核查責任,對未安排專人抽查,抽查范圍不廣、監督不力的,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通知強調,貧困對象動態管理數據錄入期間,各級各部門原則上不得安排各種會議、檢查、督查、調研,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的,必須報經同級黨委、政府批準。各掛聯單位和各鄉(鎮)要妥善做好駐村人員后勤保障,因后勤保障不力影響信息錄入工作的,追究各掛聯單位和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責任。(周盈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