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管理會計賬目、代發工資等職務便利,通過虛增本人工資、重復報賬、虛構工程項目款支出等方式,把尾號為144的財政所基本賬戶和021、027兩個財政專戶當做自己的提款機,侵吞公款7745萬元。”10月12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了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財政所會計藍熾強7年間侵吞巨額公款用于賭博、購買車輛等個人揮霍的違法犯罪事實。一個鄉鎮財政所會計職務雖不高,卻能在幾年間,把巨額公款“收”入囊中,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真是觸目驚心。
類似案件不止一例。江蘇省高郵市農委原會計柏玲從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間,累計侵吞公款1052萬元,全部用于個人揮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某建設類國有企業下屬分公司財務負責人陳曦曦,在2016、2017短短兩年之內挪用公款2683萬元進行賭博;云南省鶴慶縣社保局出納段麗坤于2015年1月至5月挪用2368.31萬元社保資金用于網絡賭博。
分析這幾起“小官巨貪”案例即能發現,其共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財會人員、涉案金額都數額巨大、侵吞款項都用于個人揮霍。從他們的犯罪手法上看,并不高明,相反,大都非常單一、拙劣。他們之所以能夠輕而易舉地“得手”,很大程度上在于相關規章制度形同虛設和監督責任“空轉”。
例如,藍熾強案中,原本該由鎮財政所負責人保管的財政所法人章卻交由藍熾強這個會計保管,財務專用章和出納章提前加蓋在空白支票上,對賬制度執行不嚴格;柏玲案中,本應分別由兩人以上保管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印章、財務負責人個人印章卻“放”在柏玲一人手中,入賬的銀行對賬單應該有銀行公章才有效,但柏玲偽造修改后打印的銀行對賬單也能“過關”……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規章制度不是萬能的,但有規章不執行、有制度不落實是萬萬不能的。只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確保制度籠子結實緊密,才能把一些公職人員的私欲之心遏于萌芽,將其貪婪之手擋在門外。若是把規章制度僅僅寫在紙上當空文、掛在墻上當擺設、喊在嘴上當口號,豈能發揮規章制度管長遠、管根本的作用?
前車之覆,后車之鑒。無論是藍熾強一案中,“15名黨員干部因履行‘兩個責任’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被嚴肅問責”;還是段麗坤一案中,“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涉及的6個單位25名責任人分別受到問責處理,3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些都發出警示,監督責任不落實,責任面前當“甩手掌柜”,就一定會被追責,在這點上,沒得說。(孟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