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區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長期未嚴格遵守上下班和會議簽到制度,存在上下班遲到、早退和未經請假不上班、無故不簽到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州監委委員會議研究,并報州委批準,決定給予區行政務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