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腐敗”也有文獻稱之為準腐敗或者是微腐敗,其本質是一種數量上與質量上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腐敗行為。根據學者的研究,目前高校亞腐敗現象態勢嚴重,但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數量卻屈指可數,這一現象的蔓延導致高校風氣的惡化,成為誘發腐敗的溫床。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治理高校的亞腐敗成為轉型期高校的一個重要任務,是現階段凈化高校人文、學術環境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梳理高校“亞腐敗”基本情況、分析治理難題所在,從“四種形態”的角度入手,提出預防高校“亞腐敗”的機制構建,希望對高校“亞腐敗”的機制建設提供有益借鑒。
一、高校“亞腐敗”的基本情況
“亞腐敗”在事實層面上具備了腐敗的基本內涵,不廉潔,不干凈、破壞正常、公平的秩序,思想和行為上都具有謀私的品性。因“亞腐敗”最大的特點是隱蔽性、標準極具模糊性和懲處困難性,因而“亞腐敗”雖然在高校有蔓延的趨勢,但尚未有有利的程序或措施進行懲戒。據作者的觀察和研究,目前高校“亞腐敗”的表現是領域突出、情況嚴重但卻懲戒乏力。
首先,“亞腐敗”高發領域突出。“亞腐敗”高發領域是指教師競爭領域即職稱評審場域、高校輔導員與學生共處場域、學院內部領導班子場域。首先作為高校教師工作最大的競爭場域,職稱評審是高校最為嚴肅的工作,因職稱的評定與教師各項待遇直接相關且涉及到對教師科研水平的認定,故而每年的職稱評審,總會有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出現,如下圖所示:
最后,學院內部領導班子場域存在著互為請托違規辦事的情形。例如在評定學院內部教師榮譽、競聘院黨委委員等情況下,互為推薦造成其他有資格、有能力的教師沒有公平的競爭平臺;院級領導之間對于加班費的發放、培訓機會等事項上關照各自的“成員”,沒有實現機會、待遇共享,造成學院內部不公,影響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不利于高校的長遠發展。其次,在高校輔導員與學生共處場域也存在多種“亞腐敗”現象。高校輔導員是直接與學生接觸的群體,具體負責學生的各項事務,包括宿舍安排、請銷假、入黨推薦、評優評獎等。職權的范圍和強度直接決定了輔導員利用權力進行腐敗的空間。目前反映出來的輔導員利用職權牟利的現象有:收受學生財物為該生所謀之事提供便利、根據個人喜好及學生的家庭背景安排學生干部的職務、在評優評獎環節進行暗箱操作、個別輔導員“吃拿卡要”在學生取得相應的利益后,要求學生給予一定的財物回報、學生家長出于感謝或希望照顧的心理通過吃飯送禮給予輔導員一定的“表示”……
二、高校“亞腐敗”形成的原因及分析
盡管在高校存在著多領域、嚴態勢的“亞腐敗”現象,但迄今為止并沒有有效的措施能夠治理這一現象,高校“亞腐敗”治理之所以困難是由多方面原因導致的,其中社會因子的滲透、制度構建的欠缺、思想建設成效緩慢是重要原因。
(一)社會因子難以摒除
社會觀念對人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我國“人情社會”的格局決定了人際交往之間的“拉關系”、“走門路”成為一種潛意識并影響著人們的日常活動。在多個場合上述“亞腐敗”主體并不是主動成為破壞規則的人,而是深嵌在社會人情網絡中不得不為之,以實現日常生活中正常的人情往來和在某些事項上的便利。
例如孩子教育、家庭住房等事項是每個教師都會遇到的難題,但鑒于個人能力的有限不得不借助于其他人的幫助,接受幫助之后的教師就需要在自己崗位上就某些事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者通風報信,以償還“人情債”。
(二)制度漏洞尚未有效治理
高校“亞腐敗”的產生與工作機制的不合理、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具有直接相關關系。典型的如高校職稱評審工作所顯示的各種制度漏洞。高校職稱評審工作一般是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并掛靠于人事處,由人事處主導根據每年專業技術崗位的空額數來分配當年可評定的職稱數量,而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人員包括了人事處、教務處、科技處等各個處室人員,負責不同內容的評定。在具體的工作流程中,因評定工作龐大而復雜,故多是流于形式的審查,參評者的材料除非是受到強烈舉報,否則違規者即使上報虛假材料都不會受到正式處理,受罰成本過低必然會導致評審亂象的產生。其次評價機制并不合理,現行的職稱評審機制有學者將之評價為“同行評價讓位于期刊評價、內部評價讓位于外部評價、專家評價讓位于關系評價、質的評價讓位于量的評價”,在評價機制上對部分教師并不公平,比如長期專注于一線教學的教師、學術科研成果追求質量的教師等。最后,職稱評審的監督缺乏有效的措施也是問題之一,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名單并不能公開,但有的教師會通過各種途徑獲知專家名單,并通過找關系、打招呼的方式提前進行運作,這些私下的活動并不能有效的納入相關監督單位的視野范圍。
高校設置的輔導員機制同樣存在不合理情形,如部分高校輔導員是勞務派遣身份,在思想上并不能認同自身的職業定位,將之視為一項謀生工具而已,自身價值觀首先就難以得到保證,故而思想發生偏差甚至趨向功利性就是必然的結果;個別高校輔導員崗位還存在“事多待遇低”不平衡工作機制,導致輔導員在工作重壓且得不到合理待遇的之下,不得不“另辟蹊徑”謀求經濟上的收入;此外對于輔導員的各項工作沒有合理評價方式,導致部分輔導員“按章辦事”,只求不發生事故就可以,很少對學生進行人文關懷,更談不上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學生受到不良社會信息的侵蝕,過早的學會運用“潛規則”辦事,從整體上破壞了學校廉潔的風氣。
學院領導班子出現各種“亞腐敗”現象主要是缺乏有效監督所致,院級領導班子作為一個小系統,權力行使并不透明,內部的各項決定亦不公開,除非教師有線索舉報否則很難有部門主動承擔監督責任,權力的濫用必然會導致“亞腐敗”有了存在的空間。
(三)思想建設成效緩慢
因“亞腐敗”極具隱蔽性的特性,預防高校“亞腐敗”,抵御不良社會風氣對高校的侵蝕,最有利的武器是強化自身的思想建設,主體意識的改變才是解決問題優先的最佳選擇。但眾所周知的是觀念的轉變,思想建設的開展是一個極其緩慢的過程,加之媒體報道的選擇性、獲知信息的多元性、傳統文化影響的濃厚性、社會不良風氣的侵蝕性導致思想的改變是一項非常艱難的任務,耗費時間長,短期內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成效較為緩慢。
三、運用“四種形態”治理高校“亞腐敗”的合理路徑
“四種形態”是王岐山同志在2015年9月在福建調研并召開座談會時首次提出要把握運用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具體內容包含了四種工作方式: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教育藍皮書,已經指出高校成為腐敗犯罪新的高發區,若對“亞腐敗”不重視,就極有可能發展成為“大禍患”。在目前態勢下,“四種形態”的提出對治理高校“亞腐敗”有著重要意義,善于運用“四種形態”必然對高校良好的風氣建設產生強大的助力。
(一)突出教育,夯實預防基礎
“亞腐敗”的評判具有模糊性、隱蔽性和主觀性的特征。從根源上看,高校享有法律和部門的各項授權,各類主體依權限行使自己的管理職能,具備了合法、合理的表征。在很多場合“亞腐敗”是游離在制度與人情、黑色與白色之間,且因為個人的主觀感知不同,究竟是“亞腐敗”還是合理行使職權很難明晰。對于紀檢監察部門而言,部分線索的處理和現象的舉報就無法具體查實并進行懲戒。此時對于各類主體反映的問題尤其是具有苗頭性、傾向性、集中性方面的舉報就應采取談話提醒的方式,講政策明紀律,告知談話主體可能存在的問題,提醒其防患于未然。談話提醒過后應在適當的時機進行后續檢查,充分了解談話內容的落實情況,并且在當年的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并以此作為干部評價使用的重要依據。通過談話教育對有問題學院、領導“咬耳扯袖”,防止其滑向更大的錯誤,構建高校健康的學術氛圍和優良的學習環境。
(二)嚴格管理,保證權力規范運行
嚴格管理首先體現在各項制度的科學構建以及合理運行。以職稱評審為例,首先對人才進行適當分類評審,教學型、研究型、管理型應有不同的側重點和評審要求,嚴格學術成果的檢驗和評價,認真審核各個環節,尤其對灰色地帶進行甄別,對有疑問的科研成果進行適當的答辯制,及時公布專家的評論結果,避免不學無術者利用不正當途徑參評,造成實質的不公平。此外應公開展示參評教師報送的職稱材料,信息公開完整,保證其他人的知情權;強化職稱評審的主體責任,避免出現關系票、交易票。一經有人舉報紀委監察部門必須啟動調查程序,對確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嚴肅處理并公布調查結果,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機制,規范各項權力的運行。
(三)延伸監督,落實主體責任
紀委工作除了日常的接受舉報并處理問題,還應延伸自身的監督職能,建立有效的巡查工作機制,在巡查過程中著重發現問題,巡查的方式可以采用深入學生群體進行訪談、進入學院和機關考察各項工作、聽取各類工作崗位人員的反映問題,用相對輕松的方式摸排學校各部門可能存在的問題。事實證明,凡是紀委盯得緊和抓得嚴的對象,在一定時期內都能產生較好的效果,無論是干部的責任意識,抑或是日常的監督管理都能更好的落實,相反,紀委一旦不聞不問,泄氣松勁就會出現大量違規違紀的現象。此外,嚴格落實“一案雙查”對違規違紀的問題的部門單位進行責任追究,落實主體責任,綜合運用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以及紀律處分等辦法形成威懾,讓紀律處分成為教育挽救干部的開始,從而督促黨員干部切實承擔治理責任。(云南民族大學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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