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隨著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昭通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留置措施的運用愈加嫻熟,辦案效率大為提高,改革成效初顯。
“我利令智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自己也將面臨法律的懲處,真是悔不當初啊!”2018年3月21日,永善云橋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出納甘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累計挪用公款515萬元,用于購買彩票,被永善縣紀委監委采取留置措施。
當時恰好是監察法出臺的第二天,此時的“留置”措施僅有監察法的框架規定,沒有詳細的操作規范。鑒于甘某某心理脆弱、情緒不穩,有輕生念頭和自殺跡象,市縣兩級紀檢機關果斷決定對甘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既保證了甘某某的人身安全,又確保了案件調查快速進行,僅6天時間就查明了全部案情。這也是昭通市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成為全市監察機關留置工作的一個典范。
昭通市紀委監委還通過不斷總結經驗,規范留置措施的使用方法。留置之前,主動與公安機關商定相關事項,明確關鍵環節、落實具體細節,確保執勤民警、技術人員、辦案人員、駐點醫生、陪護人員、后勤保障等所有參與人員協調一致、各司其職;留置期間,嚴格規范工作流程,辦案人員必須憑證出入工作區,與調查人開展談話之前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工作證,談話、詢問不能超過當日23時,兩次詢問、訊問時間間隔必須在12小時以上,交接被調查人時認真填寫《留置交接登記表》等;留置之后,調查人員及時告知被調查人應有的權利和必須遵守的紀律和相關要求,并將“留置”一事告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和被調查人家屬。
4月18日,昭通市民宗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童成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監委成立時間不長,對留置措施的使用基本是摸著石頭過河,童成清案的成功實踐讓人感到非常振奮!”據調查組負責人介紹,該案是昭通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留置第一案,由于時間跨度大,再加上涉及跨省調查,難度較大。調查組一邊學一邊實踐,用活留置措施,迅速擊潰童成清心理防線,讓其主動交代違紀違法事實。
經查,童成清任昭通市民宗局局長期間存在違規購買使用超標車輛、挪用公款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童成清案的經驗表明,復雜的案情得以迅速突破,留置措施的使用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昭通市各級紀委監委立案查處違紀違法案件115件,處分129人,其中9人被采取留置措施,為監察體制改革交上了一份合格答卷。(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