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縣自去年出臺《村(居)民小組干部侵害集體利益突出問題聯合處置辦法》以來,針對近年來群眾反映強烈的村組干部卸任后不履行財務交接手續、拒交所保管集體資金的問題,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運用好該辦法,扎牢制度“鐵籠”,加強懲治村組干部“微腐敗”力度,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助推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接地氣有實效。
根據《辦法》規定,屬黨員身份的原村組干部,由鄉(鎮)紀委調查核實;非黨員身份的,交由農經站(農科局)清理清查。經核實,存在侵占集體利益的,首先組織勸退。拒不退還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涉及金額達到6萬元的,移交由公安經偵部門立案處理;達不到公安立案標準,屬黨員身份的,作黨紀處分后,由現任村小組班子向法院起訴。非黨員身份的,直接起訴。同時,由縣紀委協調司法部門提供法律援助。
“有的基層干部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截留挪用;有的缺乏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作風漂浮,行政不作為、慢作為,‘蠅貪’泛濫,其害如‘虎’,必須加以嚴懲重處。”該縣紀委相關領導強調。
《辦法》自出臺以來,至目前,全縣共排查出村干部卸任后拒交集體資金問題線索14件,涉及資金總額28萬余元。勸退11件,涉及金額12萬余元;移交鄉(鎮)紀委立案1件,清繳資金1.9萬元,給予當事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涉及非黨已向法院起訴1件,涉及金額3.6萬元;移交公安經偵處理1件,涉及金額10萬元。(李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