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勐海縣監察委在調查西定鄉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方某某違反工作紀律問題線索時,發現西定鄉政府機關存在作風建設不夠扎實、上下班考勤簽到制度不規范,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7月4日,勐??h監察委員會根據監察法相關規定和調查結果,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向西定鄉政府發出勐海縣監察委自組建以來發出的第一份監察建議書。監察建議書寫明:“現就西定鄉人民政府存在考勤及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提出以下監察建議……”
《監察建議書》是監察委員會在依法履行監察職能時,根據監督、調查的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單位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監察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等條文共同構建起監察建議的框架體系,明確了監察建議書的主體、客體、根據和保障。
接到監察建議書后,西定鄉人民政府隨即召開黨政領導班子會議,落實建議書內容,責任到人,迅速開展整改。
一份監察建議書“催”出了立竿見影的效果,瞄準“躲、推、繞、拖”,盯住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科學運用監察建議書這一法治手段,勐海縣監察委員會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履職存在的問題亮“利劍”,倒逼責任單位擔當盡責,效果凸顯。
實踐證明,監察委的監察建議書,不僅可以是具體工作的“催辦書”,解決問題的“加急單”,還可以是提示風險的“預警燈”、祛除病灶的“治病”良方,用好用活監察建議書這一除弊“利器”,可以起到立竿見影、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何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