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副主任杜偉民遇到一個難題——
被調查人周某在擔任某社區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B公司征地拆遷提供幫助。作為回報,2009年6月,該公司以2萬元人民幣的低價向周某出售了一輛本田雅閣轎車。后來,周某用這輛本田車在某4S店置換了一輛奧迪A6。時隔多年,如何在無實物的情況下準確鑒定本田車當時的價格,準確反映周某的受賄數額呢?
“為確保車輛價格鑒定的準確性,我們一方面從保險機構調取了該車的保險出險記錄,另一方面從這輛車保養所在的4S店調取了該車全部的維修保養記錄,并將這些材料提供給受委托進行無實物評估的杭州市江干區價格認定中心。”杜偉民介紹道。
價格中心結合成本法對構成價格的相關要素合理評估后,對這輛本田車在2009年6月的二手市場價格進行了客觀公正的分析測算,最終認定該車的價格為拾萬貳千元人民幣。抓住每一個細節,使鑒定結果科學準確,彰顯調查的公平正義,這正是鑒定調查措施的價值。
鑒定是指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由調查部門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提請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的一種調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規定:“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是一項運用范圍較廣的措施。常用的專業技術鑒定內容一般包括: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電子證據鑒定、會計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等。“平時比較常見的是對房產、車輛等資產的價值評估,這些都需要請專業的人士來鑒定。”杜偉民說道。
鑒定是一把攻破案件關鍵的“利器”。山西省太原市紀委監委執紀審查(調查)一室在辦理郭某涉嫌受賄案時發現:郭某的母親康某為包庇兒子郭某的受賄行為,以自己名義與武某簽定了一份共同投資購買商鋪(受賄財物)的虛假協議書,三人訂立攻守同盟,妄圖逃避法紀追究。調查組經過研判,對該協議書的內容、時間實施鑒定,證明該協議系偽造,揭穿了郭某等三人的謊言。郭某見事情敗露,不得不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實。
鑒定結果關乎對涉案人的事實認定,更關乎法紀的威嚴,來不得絲毫疏忽,需要嚴謹公正。首當其沖的便是鑒定程序要嚴謹規范。運用鑒定措施要經過嚴格的報告請示程序,浙江省紀委監委要求主管領導、分管副主任逐級審批。委托鑒定階段,要求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鑒定條件,且鑒定人不存在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鑒定后出具《鑒定結論告知書》(包含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同時附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明),并簽名或蓋章。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監察機關必須告知被調查人。如果被調查人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運用科學的手段約束整個鑒定過程,也是鑒定結果準確公正的重要保障。一些試點地區還建立了鑒定機構和專家數據庫,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通過隨機選取多名專家進行鑒定取平均值來應對一些古玩、字畫等物品缺乏市場參考價格的情形等等。對于鑒定意見,調查人員需要對“鑒定的程序、方法、分析過程是否科學,鑒定意見的科學根據是否充分”等方面進行研判。必要的時候,調查人員還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意見,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后,另行指派或聘請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李許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