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通過“假離婚”方式買賣房產以少繳納稅款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理?5月16日的《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以案明紀釋法”欄目刊文指出,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社會公德和團結和睦的家庭美德,是黨的紀律不允許的,應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認定,即“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執(zhí)紀實踐中,應結合本人態(tài)度、行為后果及造成的影響、是否如實向組織報告等實際情況,妥善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不僅是為了買賣房產少繳稅款,現(xiàn)實中,為了規(guī)避住房限購,為了多領拆遷補償,甚至是為了購車上牌,等等,一些黨員干部夫妻雙方商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搞帶著功利目的的“假離婚”,這樣的現(xiàn)象并不罕見。執(zhí)子之手,與子偕老,婚姻本是一份神圣莊重的承諾。有的人卻為了突破政策限制、獲取灰色收益,把離婚證當成了“籌碼”,對此,我們要大聲地說:黨員干部不能這么做!
《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黨員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guī),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除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以外,不得謀求任何私利。黨員干部若是為謀得私利而不惜搞“假離婚”,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體現(xiàn)不出作為一名黨員應有的先進性,更為黨的紀律所不允許。也許有的人會說,結婚證、離婚證都是到民政部門辦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假離婚”。事實上,究竟是因感情破裂真離婚,還是為了個人私利“假離婚”,旁人看得很清楚,對于后者而言,免不了要被人指指點點。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先進性和純潔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本質屬性,貫穿于黨的性質、宗旨、任務和全部工作中,體現(xiàn)在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實際行動上。作為黨員干部,必須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必須在行為底線和道德要求等方面有更高的標準,嚴守紀律紅線,筑牢法律底線,追求道德高標準,這是“人民公仆”的身份決定的,這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執(zhí)政理念決定的。然而,現(xiàn)實中卻有一些人在利益面前亂了陣腳,除了前面提到的買賣房產為少繳稅款“假離婚”,還有一些黨員干部在房屋拆遷中為了多拿征收補償,企圖通過“突擊結婚、離婚”的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上演了一幕幕鬧劇。這已經不是在規(guī)避政策了,而是以欺騙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入了黨,成為組織的一員,就要對黨忠誠老實。如此種種,還談得上忠誠老實嗎?
“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用紀律管住全體黨員”,對于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來說,黨的紀律的起點和標準是嚴于和高于國家法律的。這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體現(xiàn)。對于出現(xiàn)問題的黨員干部,首先要對照黨章黨規(guī)黨紀,看看到底違反了哪一章哪一條,應適用哪一章哪一條,結合個人態(tài)度和行為后果以及造成的影響,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既嚴肅處理又加強教育,真正讓黨員干部明白什么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觸碰紀律的“高壓線”,碰了就要受到嚴肅處理。
工作和生活中,每個人都常會遇到需要做選擇的時候,特別是面對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時,怎樣選擇是一個“艱難的決定”。對黨員干部來說亦是如此。這個時候就需要認真權衡、仔細掂量,真正把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放在心上,多想想黨章黨規(guī)黨紀的要求,切莫一時犯糊涂,做出有違黨員身份的事來。要知道,“禍患常積于忽微”,這次守不住,破的是紀律規(guī)矩,下次破的有可能就是法律底線。(孟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