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將國家監察機關確立為刑事司法主體
黃風(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
這次的刑事司法協助法把國家監察機關列為了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主管機關。以前我們的條約,包括國內法,只是列公安、檢察、法院這樣一些機關,并沒有明確把國家監察機關列入進去。那么隨著我們中國的監察法的出臺,監察法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權。實際上這種調查權,因為針對的是犯罪案件,它就是一種司法權力,刑事司法協助法把國家監察機關列為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讓它參加到刑事司法協助當中去,實際上是對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犯罪案件方面的司法職能的確認,使得各國也會把我們的監察機關看作一個司法協助的主體來和我們打交道。
缺席審判:讓外逃對抗引渡遣返者難以逍遙法外
黃風(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
在境外追逃中,我們采取各種各樣的法律手段,包括國際合作的法律措施,已經讓相當一批外逃人員,把他們引渡遣返回國,或者通過勸返的方式讓他們回國接受審判。但是也要看到我們和外國開展這種追逃合作,也會遇到一些難以克服的法律障礙。有些外逃人員可能選擇了一些國家,和我們也沒有特別密切的引渡和遣返的這樣一種合作關系,或者是他們會利用當地的一些法律條件來對抗我們的引渡請求和遣返行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仍然要建立起一種制度,讓他們同樣不能夠逍遙法外,同樣會被繩之以法。所以缺席審判就是這樣一種刑事司法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