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呂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其所在單位公款400余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由維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呂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在維西縣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公訴人用事實證據嚴肅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我辜負了組織對我的培養和信任,給單位造成了損失,我表示歉意……”呂某某當庭認罪悔罪。
“此案的查辦采取執紀審查和監察調查同步進行模式,既是紀法銜接、合署辦公的深度融合,也是對監察法規定的調查措施的成功運用。”維西縣監委負責人表示,該案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推開后,迪慶州首例監委調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州縣兩級監委對該案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州縣聯合案件調查專案組,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專案組人員全要素、多形式、多層次實踐摸索適用各項調查措施,監委主要負責人積極與法檢部門溝通銜接、密切配合,實現了紀委監督執紀問責和監委監督調查處置職能的全面融合,充分發揮了“1+1>2”的合力。檢察院嚴格按照相關工作銜接規定,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無縫對接,為快速審結并順利辦理該案提供了保障。
參與辦理此案的紀檢監察干部表示,這是一次難得的以案實訓過程,為今后全面履行職責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基礎。今后將積極轉變辦案理念,強化紀法兼修,切實提高案件辦理能力,確保所辦案件經得起檢驗。(記者 楊富東 通訊員 木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