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紀委監委出臺《中共大理州紀委大理州監委執紀監督監察工作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職能、分清責任,切實提高派駐機構的履職能力。
《辦法》共七章四十九條,緊扣派駐機構執紀監督監察工作,從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監督管理等方面,對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進行了規范。
《辦法》指出,派駐機構執紀監督監察工作應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為準繩,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辦法》明確,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鄉科級及以下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監督的重點是縣處級干部。受理和審查駐在部門科級干部違紀違法問題;受理和指導駐在部門審查科級以下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問題,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按照管理權限作出處分決定;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問責或提出問責建議。
《辦法》要求,派駐機構要嚴格自律,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紀檢監察干部有壓案不查、瞞案不報、執紀違紀等違反有關規定的違紀行為或者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的,嚴肅追究責任。
此外,根據規定,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參加駐在部門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駐在部門應當支持派駐機構執紀監督監察工作。州紀委監委內設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派駐機構相關業務的指導,相互溝通配合。(崔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