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多方合作權威高效的制度優勢 ——關于完善辦理職務違法犯罪協作配合機制的調研

發布時間:2019-09-05 07:41:0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認真執行黨紀處分條例,嚴格依法行使監察權,依托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整合規范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法規制度,完善審查調查轉換銜接辦法,完善監察調查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形成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

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積極爭取相關單位、部門的支持、協作與配合,建立問題線索移送、證據收集調取、信息查詢共享等合作機制,既可以有效彌補監察機關辦案力量、調查手段及裝備有限等不足,同時,利用協作機制的監督制約功能,也能不斷規范職務違法犯罪調查程序,有利于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切實使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紀委監委成立課題組,對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犯罪中與相關單位協作配合情況開展調研。

協作配合現狀調查

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情況。成立查辦案件協作配合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在監察機關案管室設立聯絡辦公室,統一協調辦理留置、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協作事宜。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及對方管轄的案件線索,及時將案件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對方辦理。公安機關接到監察機關書面通知,根據需要采取通緝、限制出境等調查措施配合開展工作。

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情況。由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明確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證據標準和應當包含的材料,以及檢察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的內容。案件受理后,檢察機關及時審查,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并及時通知監察機關,確保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無縫銜接。對于疑難復雜職務犯罪案件,由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對證據收集、案件性質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及時排除非法證據,補正瑕疵證據,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打牢基礎。

與審判機關協作配合情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聯合制定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指引文件,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取證程序,依法全面客觀收集、固定能夠證實被調查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及證明取證行為合法性的各類證據,確保每一起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取證程序合法。審判機關嚴把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推動審查調查規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

與其他相關部門協作情況。監察機關設立信息技術保障室,整合外部數據查詢,加強電子數據提取運用,構建大數據平臺,加快審查調查模式的改變,實現“用信息服務審查調查”“以信息引導審查調查”,以信息化手段助推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同時健全完善工作規定和制度,從嚴規范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從嚴明確監督管理和工作紀律,進一步規范監察機關依法依規開展信息查詢和技術調查工作,確保平臺不被濫用。

協作配合存在問題

對監察機關認識不足,存在消極配合現象。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新生機構,很多單位和部門對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要求掌握不夠,對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了解不多、認識不夠,存在不會協作的現象。一些單位和部門缺乏大局意識,消極對待協作配合,甚至出現互相推諉、不配合監察調查工作的現象。

協作機制不夠完善,程序性規定亟待細化。在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中,看護隊伍專業性不強,對留置看護規定不明確,存在留置安全風險。在與司法機關協作配合上,雖然相繼出臺了一些工作規范,但辦案實踐中仍然存在部分環節缺乏明確具體操作依據的情況。如,移送司法機關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對被調查人何時采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何時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機關何時開庭審理、判決結果如何、被告人是否上訴等重要辦案節點和結果,監委通過何種方式了解掌握,司法機關應向監委移送哪些法律文書,程序性規定尚需進一步細化。

法法銜接不夠順暢,不適應審查調查現狀。如,監察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一般堅持同級移送原則,可能與審判機關審判管轄規定相沖突,導致案件不能按正常程序提起公訴。對行賄人有效約束的銜接保障措施不足,容易出現行賄人逃跑、隱匿、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等情形的發生,影響對行賄犯罪的有效打擊。

信息共享范圍較窄,效率低風險大。銀行賬戶信息查詢等主要信息平臺尚不夠完善,有時需要調查人員多處奔波,不僅工作量大,而且獲取信息的效率不高。這樣一來,調查人員同時到多家單位對涉案相關信息進行查詢,無意中擴大了知曉案情的范圍,容易泄露案情,存在為相關人員偽造、隱匿、銷毀證據,串供、轉移贓款贓物等情形提供可乘之機的隱患風險。

缺乏考核評價和監督制約機制,協作配合約束力不強。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歸責制度和考核評價機制,對協作單位協作質量的好與壞、成與敗從定性和定量方面評價都缺乏有效的指標體系,缺乏較強的約束力。

完善協作機制建議

提高紀檢監察機關履職能力,增強協作意識。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對紀檢監察干部履職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紀檢監察干部不僅要有擔當的寬肩膀,更要有履職的真本領。加強學思踐悟,按照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的要求,認真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深刻領會關于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立法宗旨、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增強運用政治思維、大局思維、法治思維分析和解決問題、規范開展職務違法犯罪調查的意識和能力。紀檢監察干部要廣泛學習經濟、法律、財務、審計、金融等領域知識,不斷拓寬視野,豐富知識儲備。要突出實戰能力,通過以案代訓、以老帶新等方式,圍繞監察法規定的12種調查措施的實踐運用、職務犯罪案件證明標準及取證方法、開展協作配合的經驗做法等內容開展培訓,切實打牢充分履職的知識基礎和能力基礎。同時,加強對監察法的宣傳,增進相關單位對監察機關職責、權限、監察范圍等了解,引導相關單位提高政治站位,增強主動協作配合的意識,有效凝聚精準打擊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整體合力。

充實協作配合力量,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作用,強化黨委全過程、常態化領導,構建權威高效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除公安、檢察、審判等機關外,凡是能夠對職務違法犯罪調查提供協作配合的單位,統一納入協作范圍,指定聯絡員專門負責問題線索、案件的移送、接收及信息查詢、證據調取等協作事宜,最大化地發揮各職能部門優勢,為監察機關調取證據查辦案件提供支撐。按照“先橫后縱,分級辦理”原則,協作部門發現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犯罪線索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將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同級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管轄規定進行處置。反腐敗協調小組要定期召開各協作部門專項工作會,互通情況、研究問題、統籌協作配合工作。建立以質量和效果為核心的調查協作考評體制,對消極應對、陽奉陰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協查義務,調查協作完成不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對徇私舞弊、跑風漏氣、失密泄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公職人員,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處理。

規范案件移送工作,完善起訴審判協作機制。對于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數眾多、在本地區有較大社會影響、疑難復雜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職務犯罪案件,監察機關在審理階段書面商請檢察機關派員介入。檢察機關在接到通知或商請函后及時選派公訴、偵監部門的檢察官進駐監委開展工作,對證據標準、取證程序、事實認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等提出書面意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原則上由提前介入的檢察官承擔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防止案件非正常退回補充調查,保證案件順利提起公訴。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法院開庭審判前,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共同研究制定審判預案,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和問題提出應對措施,保證起訴、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確保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擴大信息共享范圍,完善信息查詢管理制度。搭建涵蓋公安、司法系統、金融、住建、組織人事、邊防、工商、稅務、交通、國土、通信、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查詢平臺和綠色查詢通道,將所有監督對象、黨員干部基本信息錄入該平臺,實現與各職能部門的數據導入和適時查詢,通過數據對比,挖掘有價值的信息,為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提供信息技術支撐。同時完善信息查詢平臺安全措施,做好授權和分級,保證信息查詢快捷,信息數據安全。由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牽頭,在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基礎信息部門之間建立多部門、跨地區、多單位為一體的職務違法犯罪調查協作網絡平臺,協作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反饋查詢結果,實現查詢效率最大化。(云南省昆明市紀委監委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