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在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一、行為人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3﹞167號),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說明”,包括以下情況:
(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
(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
(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
(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二、“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3﹞167號),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
(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
(3)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四、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實踐中,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往往是在沒有被查明證實是否是貪污罪或受賄罪而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在犯罪主體上,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于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于其他違法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曹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