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 報復陷害罪

發布時間:2019-06-21 17:00:00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我國刑法關于報復陷害罪的規定是在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體

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本罪的客體

我國刑法關于報復陷害罪的規定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之下的。本罪侵犯的客體之一是公民的民主權利。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和舉報權,這些民主權利受到我國憲法的保護。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報復陷害罪是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聯系在一起的,所以本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三、本罪的對象

本罪侵害的對象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申訴有兩種,一是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批評,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

舉報,是指揭發、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犯罪事實。

這里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并不限于對實施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

應該注意的是,上述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在提出控告、申訴、批評和舉報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否則,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觸犯刑法相關規定,還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或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如果所采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五、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認識有誤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則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六、本罪的立案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實行打擊報復,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報復陷害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七、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公民。

2.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要求行為人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

4.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而誣告陷害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曹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