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監察官的選任與監督

發布時間:2019-03-30 07:52:26   來源:學習時報

“夫憲官之職,大則佐三公統理之業,以宣導風化;小則正百官紀綱之事,以糾察是非。”監察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官是監察制度運行的主體。如何選任優秀的監察官到監察隊伍中,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使其更好地履職盡責,是歷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的事。漢魏以后,對監察官的選任“必舉賢才,乃有負謇諤之稱,彰才識之譽”。唐代是監察制度長足發展的階段,形成了所屬臺、殿、察三院分工明確的獨立監察機構——御史臺,同時十分重視監察官的選拔任用和監督。《通典·職官六》中寫道:“大唐立國以法理天下,尤重憲官(即監察官),故御史復為雄要。”《資治通鑒》《冊府元龜》等文獻中記錄了唐代的一些監察制度和事例,筆者梳理了一下,唐代要求優秀的監察官應具備一些特殊的品質,當然,有的監察官具備了這些品質,成為后世楷模,有的人沒有做到這些要求,足以引為警戒。

忠于職守的精神

“治國先治吏”,監察制度是維護“吏治”、保障官僚隊伍穩定有效的重要制度,因此對監察官選任歷來要求絕對忠誠、大公無私。唐代東都留臺(洛陽的御史臺)御史中丞盧弈,在安祿山大軍進攻東都時,其他官員皆已逃跑,他一人獨居御史臺,與留守李憕誓死抵抗,最后被敵所獲,與李憕一同遇害。僖宗時,沙陀軍隊逼近長安,宦官田令孜挾僖宗來到鳳翔,僖宗授太子少傅孔緯為御史大夫,命其率百官趕來。但一些官員因路途艱辛,且田令孜在帝身邊,以生病或朝服等丟失為由拒絕前往??拙曊偌河罚暅I俱下地說:“我們身受國恩,擔任監察官,皇上近在咫尺且多次下詔,我們卻不接受命令,這非臣子之義,平民中的故交遇到危急尚相救恤,何況對待君主?為官當獻身朝廷,怎能背信棄義!”

對于擅離職守、欺君罔上的監察官,唐代歷任皇帝都是不予容忍的。武則天時,監察御史孫承景出任清邊軍監軍,戰后虛報戰功,稱每次打仗必身先士卒,奮勇殺敵,并畫了戰圖上報。武則天聽后贊揚道:“御史乃能盡誠如此!”并提拔其為右肅政臺中丞,讓侍御史張仁愿為其部下記功。張仁愿十分謹慎,詢問孫承景對陣勝負之狀,但孫“身實不行,問之皆不能對”。張查明實情之后,以罔上之罪彈劾孫承景,武則天將孫承景貶為崇仁縣令,并任命張仁愿為肅政臺中丞,檢校幽州都督。

剛正不阿的勇氣

“夫糾察之官,是持邦憲,耳目之任,以司君聽?!北O察官掌糾劾百官之職,想要勝任本職,“必當罄其謇諤”,不阿附權貴,敢于直言進諫。一些官員因忠謇正直被任命為監察官,如唐高祖時,萬年縣法曹孫伏伽“誠直,指陳得失,無所回避”,被提拔為侍御史。蘇州刺史李棲筠覲見唐代宗,“敷奏祥明,不事權貴”,代宗贊揚他“忠讜”,并讓其留下出任御史大夫。一些監察官敢于抨彈,受到皇帝贊賞,同時為官員所忌憚,如唐朝宰相張行成擔任侍御史時,“糾劾不避權戚”,皇帝認為他很有能力,對當時的宰相房玄齡說:“觀古今用人,皆因媒介,若行成者,朕自舉之,無先容也。”唐代御史中丞魏謨彈劾當時的駙馬都尉杜中立犯貪贓罪,“貴戚憚之”。也有一些官員因過于耿直而遭人所忌,如顏真卿擔任御史大夫時“軍國之事,知無不言,為宰相所忌,出為同州刺史”。

而膽小怕事者,則不宜擔任監察官。如文宗時,宰相李固推薦韋溫擔任給事中,文宗認為給事中掌封駁大權,韋溫素來“避事”,只適合做太子賓客之類的官。

明于禮法的能力

一方面,監察官的監督對象涉及國家各個領域的官員,沒有淵博的學識,不熟知并善于運用法律,就無法勝任。如唐高宗認為杜求仁“有雅才”,就任命他為監察御史;武則天認為張仁愿“有文武才”,即提拔他為殿中侍御史。另一方面,由于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如果不能通曉監察業務、了解為政之要、善于體察下情,就無法做好監察工作,因此唐代重視監察官的“學歷”和“經歷”,監察官多自進士出身,明確監察官應當有基層任職經驗。如唐元宗規定“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唐肅宗重申“御史須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得薦用”。

對才識能力不足勝任監察官者,將及時對其進行“組織調整”。如高元裕在擔任御史中丞之后,對監察御史杜宣猷、崔郢,侍御史魏中庸、高弘簡等無才不稱職的監察官“請出之”,將這些人貶至府縣任職。

嚴于百官的紀律

監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糾察百官的職責,理應成為百官的表率。唐太宗時有個侍御史叫唐臨,“在官簡肅,甚為當時所稱”。對御史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唐玄宗下令予以禁止。當時,唐玄宗聽聞御史巡視地方時,“州縣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仆不若”,就發出《戒州縣祗候御史詔》,指出“御史出使,舉正不法,身茍不正,焉能正人”。要求御史出巡不得作威作福,地方亦不得夾道迎送,大擺宴席,否則對地方官治罪,并貶降御史。

《唐律疏議》明確對監察官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的懲罰要嚴于一般官員,“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糾彈之官不減”。監察官誣告,也將“反坐”,“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楊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