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的監察法規:《六條問事》

發布時間:2019-12-26 08:19:1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我國古代的監察立法,最早見之于史料比較成熟且有系統性的法令當屬西漢武帝時的《六條察郡之法》(又稱《六條問事》),我們俗稱為“漢六條”。

“漢六條”以前,我國古代的監察立法處于初創和形成階段,以國王發布的誥、命、訓、誓等為主,比較零散和粗糙。

早在上古三代,就出現了治官之法,并孕育了監察立法的萌芽。及至春秋戰國,隨著社會關系的重構,“治吏”已然成為了監察立法的重要內容。戰國時齊相鄒忌制定了《七法》以督奸吏。

秦時有對行政監察和司法監察的用律,雖然零散缺乏系統性,但有關察吏的規定已成為秦律的重要部分,顯示了秦王朝以法治吏的大略和我國歷史上法制文明的進步。不斷發現的秦簡讓我們能夠在千年之后進入到秦國司法的現場。睡虎地秦簡《語書》載:“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這是秦國南郡向所屬各縣發出的一個文件,郡上將派人來各縣“案行”,對不從律法者,將其繩之以法,對令、丞也要論處,還要考核各縣官吏,哪個縣里多有違犯律法而令、丞不予查處者,將對令、丞繩之以法。

漢初,監察立法沿秦制,以漢律和詔令為主。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相國奏遣御史監三輔不法事,有:辭訟者、盜賊者、鑄偽錢者、獄不直者、繇賦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作非所當服者,凡九條”。上述九條我們稱之為《監御史九條》,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成文監察法規,它約束的地方區域限于三輔,也就是京畿地區的京兆尹、左馮翊和右扶風。雖然惠帝頒行的《監御史九條》并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但它為“漢六條”的產生打下了基礎。

“漢六條”的產生有一個大的歷史背景:高祖初年實行分封制,緊接著實行的休養生息政策使經濟得到恢復,同時也使地方豪強勢力坐大,以致景帝時發生了“七國之亂”。“七國之亂”直接促使了漢代第一次較為廣泛的立法活動。

到漢武帝時,我國古代的監察立法迎來了一個新階段。元封元年(前110年),武帝撤銷了在各郡設置的監察御史,四年后將全國分為冀、幽、并、兗、徐、青、揚、荊、豫、益、涼、交趾、朔方等十三部州,即十三個監察區,各設部刺史一人作為派往地方的監察官。為了做到“有法可依”,又在《監御史九條》的基礎上制定頒發了《六條察郡之法》,又稱《六條問事》,即本文所稱的“漢六條”。

“漢六條”的具體內容是:

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苛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比下,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也。

《六條問事》的針對性很強,它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為主要監察對象,其次是地方強宗豪右。監察的具體事項也很明確,主要是針對二千石不奉詔書,聚斂為奸,賞罰無度,選拔不公,阿附豪強,還有強宗豪右田宅逾制等。

為了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在執法環節上亦有嚴格的要求,如不許管《六條問事》以外的事,不許其監察二千石以下的官吏。《漢書》記載:“詔書舊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

關于“非條所問,即不省”的規定落實,還有一事相佐。《漢書·朱博傳》載,朱博升任冀州刺史,他本是武官,“不更文法”。等到當了刺史巡視部屬時,官民數百人攔路自行投訴。屬官建議他暫時留在這個縣登記訊問各個自行投訴的人,事情辦完了再出發,其實屬官的目的是來試探朱博。朱博心里明白,派屬官敕告吏民:“欲言縣丞尉者,刺史不察黃綬,各自詣郡。欲言二千石墨綬長吏者,使者行部還,詣治所。其民為吏所冤,及言盜賊辭訟事,各使屬其部從事。”黃綬、墨綬指的是系官印的絲帶,官員品級不同,絲帶顏色也不同。刺史不受理縣丞、縣尉之事,只受理兩千石以上官員之事,而且也非事事都受理,只有《六條問事》言及者才得受理。朱博這一判決發落,四五百人都離去了,如同神明。官吏百姓大為震驚,沒想到朱博有如此之強的應變才能。

《六條問事》是西漢監察立法的重要成果,它所包含的基本規范和所確立的原則,具有深遠的影響。《六條問事》實施后,對地方官吏和豪強的壓制取得了較明顯的成效,也使我國封建監察制度在西漢中后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對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了積極的作用。(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