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想到事情是如此嚴重,我是老黨員了,從來沒有損害過黨的形象,現在我悔不當初,是我不懂紀律法規,沒有文化知識,法紀意識淡薄造成的。”聽到要被開除黨籍的決定,德欽縣升平鎮敦和社區下街社黨員永紅聲音低沉不安,臉上堆滿懊悔地說道。
經查,2017年5月至6月期間,德欽縣升平鎮敦和社區下街社黨員永紅、鄭鈞、品楚,巨水村八子沖黨員達瓦扎史、魯茸吉稱、李強、此里農布先后多次參與阻擾德欽縣五中橋至縣醫院人行棧道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下街社車隊和八子沖車隊要求項目部使用的砂石料必須由他們運輸,經多次協商達成口頭協議,并領取了名為“地方保護費”的10000元補償費,下街社車隊從中領取2500元,八子沖車隊從中領取7500元,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紀,并涉嫌犯罪,2019年3月18日,經德欽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永紅、鄭鈞、品楚、達瓦扎史、魯茸吉稱、李強、此里農布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者說】
這7名農村黨員,沒有保持住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不會約束自己的行為,法紀觀念不強,遵紀守法意識薄弱,不僅沒有在基層起到先鋒模范作用,反而損壞了黨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受到黨紀處分后悔已晚矣。(江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