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請受處分人員就自身所犯錯誤作深刻檢討……”“今天,組織召開反饋會幫我澄清群眾對我的誤會,打消了我思想上的顧慮,十分感謝組織的關心關懷……”“今天,我們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專題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既是為了增強大家的法紀意識,同時也是為了提高大家的業務能力……”以上這些都是綏江縣紀檢監察機關全面推行一案一整治的制度化規范化要求。
今年4月以來,綏江縣紀委監委始終秉承“處理人不是目的,解決事才是根本”的理念,積極探索實踐以案促改工作,全面推行一案一整治,抓實做足案件查處“后半篇文章”,著力實現既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又整改存在問題和治理政治生態的目的。近5個月,先后立案審查調查14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4人,并針對暴露出來的典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8條,組織召開5場反饋會為10名干部澄清正名,為既治“病樹”又管“森林”提供了實踐載體和有力抓手。
明確三種整治范圍。整治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的黨紀政務處分和問責案件。整治各級黨組織、各單位按干管權限對所管理的干部職工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和問責案件。整治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問題突出的;或經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發現問題輕微,給予予以了結、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處理的;或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容錯糾錯免于處分問責的案件。
抓實兩個責任主體。案件所涉及的黨組織、單位(以下簡稱“整治單位”)履行主體責任,既負責抓好整改措施落實,又要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著力強化跟蹤督促指導,確保整治工作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
嚴格六個程序步驟。深刻剖析問題原因。針對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明確整治單位要認真剖析案發原因、過程和危害,舉一反三開展自檢自查,切實做到問題找不準不放過,原因分析不透徹不放過。提出意見建議。按照“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辦理終結時,根據案件性質和存在問題,通過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的形式,向相關黨組織或單位提出一案一整治意見建議。精心擬定整治方案。由整治單位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意見建議擬定一案一整治方案。嚴格審核整治方案。整治單位擬定的整治方案須由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查(調查)部門審核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方能組織實施。認真實施整治工作。整治單位嚴格按照經審核同意后的整治方案及時組織實施,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治工作任務,按時上報工作情況報告。著力強化跟蹤督促。對應聯系的派駐紀檢監察組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問效,負責對整治單位報送的一案一整治方案、工作情況報告等材料嚴格審核把關。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室加強對聯系單位內控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制度發揮有效作用。
規范“7+2”整治方式。開展談心談話。各級黨委(黨組)按照干管權限,及時對受到處分或問責的人員開展談心談話,既做誡勉談話,又做政治關懷。開展警示教育。整治單位以案件為契機,組織召開干部職工警示教育大會,通過宣布決定、當事人或單位負責人反思檢討等方式,以案明紀、以案說法,用身邊的人和事教育引導干部職工明法紀、知敬畏、守底線。組織專題學習。整治單位結合案件的違紀違法性質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組織干部職工開展黨紀黨規、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規程規范的專題學習,切實增強干部職工紀律意識、規矩意識。查擺分析問題。整治單位結合案件性質、存在的問題或隱患,舉一反三開展自檢自查,深入剖析原因,建立問題清單。對查處的帶有典型性、行業普遍性或一年內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班子成員2人、一般人員3人以上違紀違法及其他嚴重的違紀違法案件,及時組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查擺分析問題。嚴肅整改落實。整治單位針對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時限,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健全完善制度。整治單位針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和廉政風險薄弱環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扎緊制度籠子,確保權力規范運行。堵塞監管漏洞。整治單位明確內控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運行責任人,并定期自檢自查制度落實情況。對與業務工作有關的違紀違法問題(案件),整治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簽字背書,承諾今后不再發生類似問題(案件)。
此外,還針對其他情況規定了二項特別方式,對反映不實予以了結的信訪舉報件,承辦機構報經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向被反映人進行反饋,并視情況在被反映人所在單位組織召開澄清會或向不特定對象發布澄清通報,為被反映人澄清正名。被談話函詢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的黨員干部,要在年度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就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說明;存在違紀違法問題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問責的,要進行自我批評,做出深刻檢討。
強化兩項結果運用。將整治單位落實一案一整治工作情況納入黨委(黨組)書記、單位負責人向縣紀委常委會專題報告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重要內容,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標。對落實一案一整治工作敷衍塞責、應付了事或無正當理由無故拖延、拒不采納紀檢監察機關建議或落實整治不力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