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制度是我國的根本領導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鮮明地指出,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要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這是事關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方向和根本保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探索形成和不斷完善的,在國家治理體系中,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制度體系居于統領地位;在國家治理能力中,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發揮著決定性作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健全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抓住了關鍵。
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必須貫徹黨的制度是全面的、系統的、整體的這一本質要求。全會《決定》提出,完善黨領導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制度,健全各級黨委(黨組)工作制度,確保黨在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作用。今年1月印發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明確,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載入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組織法,載入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國有企業、高等學校、有關社會組織等的章程,健全黨對這些組織實施領導的制度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建設步伐加快。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緊緊圍繞黨組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在黨組對本單位業務工作的領導方面,將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由原來的7項調整為12項,新增了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制定擬訂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等內容。除此之外,黨中央已陸續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等一大批重要黨內法規,堅持事業發展到哪里,黨的領導制度就跟進到哪里。
黨的全面領導制度是系統的、整體的,也是全過程的。全會《決定》提出,完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黨和國家所有機構履行職責全過程,推動各方面協調行動、增強合力。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啟動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首要任務,從機構職能上解決了黨對一切工作領導的體制機制問題,解決了黨長期執政條件下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黨政軍群的機構職能關系問題。《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明確,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理順黨的組織同其他組織的關系,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企業和其他組織中設立的黨委(黨組),接受批準其成立的黨委統一領導,定期匯報工作,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同級組織中得到貫徹落實。
應當看到,目前黨領導各項事業的具體制度在不少領域還沒有形成制度成果,需要全黨全國各條戰線、各個領域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我們要加強黨內相關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力度,切實把黨的全面領導制度覆蓋到所有機構和組織。進一步鞏固和拓展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在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上持續發力,推動黨和國家所有機構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作為首要職責。
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還要求把提高執行力擺在突出位置,確保各項制度落地生根。各級黨組織要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做黨的全面領導制度的忠誠尊崇者、堅定擁護者、有力執行者。把落實黨的全面領導制度情況,作為巡視巡察的重要內容、衡量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標尺、考察干部政治能力的重要方面,對破壞的黨的全面領導制度的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堅決維護制度權威。(李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