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河州紀委監委把黨政分管領導、紀委監委分管領導等參加巡察反饋會參加巡察整改這些在實踐中的做法進行提煉總結,制定《紅河州進一步規范巡察反饋和整改監督工作辦法》,以文件規定的形式,把這些做法固化下來,使之成為一個常態化的制度,有力地推動巡察整改落實落細、落地見效。
《辦法》規定州、縣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須出席向被巡察單位反饋會并講話,對落實整改責任提出明確要求,督促被巡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從本級、本人改起,提高巡察反饋的權威性。州、縣市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分管領導,須代表州、縣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參加反饋會,向被巡察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巡視巡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同級黨委書記在黨委常委會議聽取巡察工作匯報時的講話精神及有關整改工作要求,督促被巡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切實擔負起整改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責任,把整改工作抓緊抓實。州、縣市紀檢監察機關的相關監督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和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科,以及其他需要列席人員,須列席巡察反饋會,從反饋開始加強巡察整改監督。
《辦法》規定,州、縣市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室要把被巡察黨組織整改落實情況作為日常監督的重要內容,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監督工作方案,派員參加巡察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并加強指導督導,審核被巡察黨組織在反饋后2個月內報送的整改工作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督促做好整改公開工作。
為進一步壓實整改責任,持續深化成果運用,《辦法》還要求州、縣市委巡察辦要在每輪巡察反饋公開結束后,及時將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的反饋意見抄送上級分管領導,州、縣市紀檢監察機關相關監督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和組織部門。將巡察情況報告、問題線索報告、談話情況報告、領導干部有關情況匯總、干部問題線索(按干管權限)、向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反饋意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方面問題等書面材料及相應電子文檔移交州、縣市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室。對巡察發現的共性和普遍性問題,需要向州、縣市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的,根據涉及的內容抄送相關職能部門。(余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