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探討 | 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工作中涉案財物追繳方式

發布時間:2019-04-18 17:30:17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18條、第23條、第25條規定了對涉案財物的凍結、查封、扣押、調取等措施?!吨袊伯a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34條第1款、第46條、第47條、第48條規定了對涉案財物的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措施。依照上述規定,涉案財物的追繳方式主要是:

一、立案前可采取的審查調查措施

主要包括:(1)調取。是指紀檢監察機關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是否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并可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有關單位和個人拒絕提供的,可在立案后予以扣押、凍結,或者暫扣。(2)接收。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立案之前主動上交的涉案財物予以接受,并開具接收憑證。一般是開具《主動上交財物登記表》。立案后可予以扣押,或者暫扣。(3)暫扣。是指紀檢機關在初步核實階段對被核查人及相關人員主動上交的財物暫時予以扣留,或者立案后對涉案財物暫時予以扣留。被核查人及相關人員不上交的,須黨紀立案后方可暫扣。需要指出的是,對被核查人及相關人員主動上交的財物,實踐中一般是通過開具《主動上交財物登記表》予以接受,不建議采取暫扣措施,立案后需要扣押的可依法扣押。

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之前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時攜帶涉案財物的,建議開具《主動上交財物登記表》予以接收,需要扣押的可待監察機關立案后辦理。考慮到與檢察機關之間的工作銜接,建議不采取由紀檢機關暫扣的方式。

二、立案后可采取的審查調查措施

除調取和暫扣外,主要包括:(1)查封。是指監察機關對發現的可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是否存在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不宜移動的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予以封存。(2)扣押。是指監察機關對發現的可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是否存在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財物、文件予以扣留、保管,主要適用于可移動的有形財物。(3)凍結。是指監察機關對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股權等財產阻止變動。(4)封存。是指紀檢機關對發現的可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是否存在違紀以及情節輕重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不宜移動的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查封并保存。(5)登記保管,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被留置人員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貨幣等物品做好登記,并經被留置人員確認后妥善保管。若經查證發現屬于涉案財物的,可予以扣押。

特殊情況下,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人員發現涉案財物需要扣押,但未攜帶扣押通知書等監察文書,且涉案財物持有人拒絕交出應予扣押的財物的,可當場制作扣押筆錄、扣押清單予以先行扣押,并盡快向涉案財物持有人出具扣押通知書;但若涉案財物持有人愿意配合交出的,也可當場制作提取筆錄、提取清單,且不需要再向涉案財物持有人出具扣押通知書。對無法確定持有人的財物,或者持有人不在場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記明,且不需再交由涉案財物持有人補充簽名,但扣押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全程錄音錄像,同時還要將扣押通知書送達未在場的持有人。

需要指出的是,查扣涉案財物,應當為被審查調查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周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