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造成被害單位的損失應如何返還

發布時間:2019-06-26 07:56:4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基本案情】

A市某國有企業在國有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現該國有企業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某任期內侵吞企業國有資產100萬元,遂向A市紀委監委舉報。經A市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王某涉嫌貪污100萬元,A市監委依法暫扣涉案財物100萬元。在審查調查期間,該國有企業向A市紀委監委提出申請,因企業資金運轉緊張,請求將100萬元涉案財物退還給該企業。

【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A市紀委監委暫扣的100萬元屬該國有企業資產,應當直接退還給被害國有企業。

第二種觀點認為:A市紀委監委暫扣的100萬元為犯罪所得,應隨案移送司法機關,待司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A市紀委監委不能在調查期間直接退還給被害國有企業。

【評析意見】

在查處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依規依紀依法對違紀和違法、犯罪所得進行處置是紀委監委的一項重要職責。監察體制改革后,涉案財物的處置較以前發生了一定變化,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所得應當有所區分,筆者從以下幾方面來評析:

一、涉嫌貪污犯罪所得應當隨案移送,監委不能在調查期間退還被害單位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該條規定是實體性規定,是對違紀所得的最后處置;監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監察法之所以將違法所得與犯罪所得進行區分,是因為監察體制改革以后,監委調查的案件分為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兩類,與之前監察局調查處置的案件性質不同,對涉案財物的處置也理應有所區別。

對于職務違法的案件,監委可以依法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如果被調查人是通過貪污、挪用和侵占等手段從合法所有人(被害單位)處得到的,應當退還給被害單位。被害單位本身涉嫌違紀違法或無法退還的,則予以上繳國庫。但是,對于職務犯罪案件,監委應當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據監察法第四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司法程序予以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由司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因此,結合到本案,A市紀委監委在調查期間,暫扣王某涉嫌貪污的款項應當在調查結束后隨案移送,而不能在審查調查期間直接退還給該國有企業。

二、需要注意的兩種特殊情形

(一)被調查人死亡,貪污犯罪所得如何返還被害單位。如果被調查人在調查期間死亡,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可以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監委仍然可以立案調查,對其違法財物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如果涉及職務犯罪,則依據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在本案中,如果王某在接受審查調查期間死亡,其貪污所得100萬元仍然將予以追繳,并移送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環節,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和第三百條的規定,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結合到本案,A市國有企業作為被害單位,即使被調查人王某死亡,等法院判決后,仍然能將追繳的涉案款項返還給該國有企業。

(二)被調查人逃亡國(境)外,貪污犯罪所得如何返還被害單位。如果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后逃往國(境)外,根據監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被調查人逃匿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如涉及案情重大和數額巨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可以啟動國際追逃追贓程序;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還可啟動缺席審判。根據監察法第五十一條和五十二條的規定,有兩種方式,一是對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二是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本案涉及的貪污金額為100萬元,如果被調查人逃匿的,A市監委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依照司法程序追繳后,將貪污款項返還給被害單位

三、貪污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被害單位應當如何救濟

在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如何最大限度挽回國有資產損失將直接關系到辦理案件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目前有兩種救濟途徑,一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2015年1月24日)第九條規定:“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即人民法院在贓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情況下應當繼續追繳;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也就是說,職務犯罪案件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還可以通過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救濟。涉及到贓款轉移到國(境)外的,還可以由被害單位向涉案資產所在國(地區)提起民事訴訟,追回資產。結合到本案,A市國有企業的虧損,除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繼續追繳之外,人民檢察院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

除了本文提到的貪污犯罪,監委管轄的挪用公款犯罪和職務侵占罪也同樣適用以上程序。監察體制改革以后,監察法對追贓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在審查調查工作中,我們要正確區分紀律審查和調查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兩種不同法定程序,用好黨紀國法,只有這樣,才能將國有資產的損失降到最低,更好體現出紀委監委懲處貪腐的成效。(付余)